本报讯李祥、方小军、江南都市报记者叶伟报道:昨日,记者获悉,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应某自制炸药炸ATM机企图盗窃,虽然盗窃未成功却造成银行15万余元的损失。法院判决被告人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应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某银行经济损失共计153471.72元。
2015年7月18日凌晨2时25分许,被告人应某携带两罐自制炸药、羊角锤、雨衣等作案工具,骑电动车来到一银行自助营业厅,欲炸开自助存取款机盗窃。炸药爆炸后,在门外等候的应某发现有人在附近出现,未敢进入自助营业厅,便骑电动车离开了,途中还将另一罐自制炸药丢入赣江。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爆炸未造成人员伤亡、现金损失,但造成自助存取款机、自助报警、监控设备等物品损毁,被损毁物品经鉴定价值153471.72元。经银行清点核对,应某实施爆炸行为欲盗窃的自助存取款机内有现金30.75万元。2015年7月20日许,应某在家属的陪同下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爆炸的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窃取存有现金30.75万元的银行自助存取款机,数额巨大,并造成自助存取款机、自助报警及监控设备等损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应某在实施盗窃的犯罪过程中,造成被害单位某银行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应某在实施盗窃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盗窃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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