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来,海南全省公安机关共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3892件,其中饮酒后驾驶2478起,醉酒驾驶1414起,已立案1390起,采取拘留、逮捕、取保、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1414人,因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被终身禁驾的驾驶人89名。在严格执法和持续宣传的共同作用下,喝酒不开车已成为社会共识。
“酒驾”是汽车社会的公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民有所呼,法有所应,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同年5月1日,“醉驾入刑”正式实施。五年来,全省公检法机关紧密协助配合,保持对醉驾治理的长效机制,确保了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
5月5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截至2016年4月底,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近五年,“醉驾入刑”带动酒后驾驶问题巨变:一是酒驾醉驾得到有效遏制,城市效果尤为明显。五年来,全省公安机关共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3514件。据统计分析,餐饮和娱乐场所集中区域是酒驾高发区域。从道路看,在城市道路上查处获酒后驾驶占总量65%,在国、省主干道路上查处酒后驾驶占总量的13%,在县乡道路上查处获酒后驾驶占总量的22%。“酒驾”主要发生在晚间,占总量62%,其中21时至24时为高发期,占总量36%。在严格执法和持续宣传的共同作用下,喝酒不开车已家喻户晓,并成为社会共识。
二是酒驾醉驾肇事数量明显遏制,特别是恶性事故。五年来,全省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355起、死亡118人,与法律实施前五年分别下降17%、 15.5%。从车辆类型看,小型车辆占47%,摩托车占48%。而因酒驾、醉驾引发的交通事故中,酒后驾驶摩托车引发事故又占到约七成。从当事人性别看,男性占了绝大多数,比例高达96%。而从当事人年龄看,20-40周岁的中青年占比达58%。从行为人文化程度看,初中文化程度占比最高,为43%。
三是国民抵制酒驾醉驾的自觉性显著提升,形成“酒后拒驾”共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联合整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推动了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抵制酒驾醉驾意识的提升,“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还带动了汽车社会生活观念的巨大变化,直接催生了代驾这一新经济业态,酒后代驾约占代驾服务的90%,大大降低了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几率。
四是严格刚性执法,严惩酒驾违法无例外。全省公安机关坚持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间断开展全国性、区域性整治,形成了常态化整治机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涉及什么人、什么身份,只要触犯法律,一律依法查处,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一律抄告纪检监察部门,树立了法律的权威,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有效增强了执法公信力。在查处的酒驾案例中,从当事人的职业分析,其中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占近12%,其他人员则占88%多。从数据看,党政机关人员“酒驾”占比不大,主要原因是对党政机关人员来说,“酒驾”违法成本太高,面临的可能是终身“失业”,而一些自由职业者则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五是坚持依法治理,实现“良法善治”。针对酒后驾驶的严重危害,公安机关首先坚持严格执法不动摇,再到凝聚起社会各界、媒体舆论的共识,特别是取得了广大人民群众认可和拥护,立法机关的大力支持,实现“醉驾入刑”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形成了良法善治的大好局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依法治理酒驾醉驾的成功实践,树立了法治中国的成功范例和法治样板。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酒驾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我国目前仍处于酒驾醉驾的多发期、执法的攻坚期。随着查处酒驾执法力度加大,范围从大城市向中小城市和农村不断推进,也随着中小城市和农村机动车保有量、驾驶人数量的快速发展,中小城市、农村地区酒驾问题显得更为突出,查处酒驾量大面广,依法治理酒驾醉驾任重道远,稍有松懈将可能反弹,需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法律的生命力在于不折不扣的执行,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坚定整治酒驾醉驾的信心和决心,积极会同其他司法机关形成合力,在巩固城市酒驾治理效果、推动农村同步治理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推动将酒驾记录纳入个人征信,努力构建治理酒驾醉驾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位一体”工作格局,不断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进程。
海南交警公布“醉驾”典型案例
案例一:“醉鬼”追“醉鬼”
2015年06月20日02时50分左右,王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琼A0DD--号小型轿车沿澄迈县老城镇南一环路自西往东从老城镇马村方向往老城镇南海大道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澄迈县老城镇南一环路某路段,此时同向前方有吴某某醉酒驾驶一辆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爱玛二轮电动机动车临时停放于马村往南海大道方向中间车道与右侧车道的道路分界虚线处,由于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夜间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且未降低行驶速度,吴某某醉酒驾驶一辆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致使琼A0DD--号小型轿车前车头右侧与无号牌爱玛二轮电动机动车后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被终身禁驾。
案例二:酒迷方向误入歧途
2015年11月8日21时45分许,当事人吴某某醉酒(125mg/100ml)驾驶琼AWW3--号小型轿车,沿着海榆中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4km处路段,因吴某某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使该车偏出路面冲入王某某房屋,将坐在房屋边的王某某、王某健碰倒,然后将停放王某某房屋旁边的4辆无号牌电动车碰撞倒地,造成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健受伤的交通事故。吴某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三:醉驾货车致追尾酿祸
2015年03月22日04时50分,郑某某醉酒驾驶琼C261--号中型仓栅式货车搭载王某某、罗某某两人,从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出来开往海口市,车辆行驶至环岛高速公路576KM+200M路段处时,有一辆由王某丰驾驶装载钢筋的琼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其前方同一车道上同向行驶,由于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通行时未与前方同一车道上行驶的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和王某丰驾驶灯光系统、车身反光标识装置不合格的车辆在夜间通行。致使琼C261--号中型仓栅式货车尾随撞上挂车尾部,造成王某华当场死亡、罗某菊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郑某某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处终身禁驾。
案例四:醉酒驾车撞人逃逸
2015年3月14日21时30分许,金某雷驾驶琼CE78--小型轿车从那大镇往西培农场方向行驶,驶至海榆西线144公里加750米路段时,适遇刘某某同向步行在道路右前方位置,因金某雷醉酒驾车未能确保安全驾驶,导致其驾驶的琼CE78--小型轿车碰撞到刘某某,导致刘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金春雷驾驶琼CE78--小型轿车逃离事故现场,造成刘某某死亡。金某雷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处终身禁驾。
案例五:“醉驾”闹市连撞五车
2014年月28日00时10分,当事人吴某醉酒后(经检验血液含有乙醇,其浓度为179mg/100ml)驾驶琼APJ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海口市龙华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上邦百汇城路段,吴某驾驶的车辆冲破道路中间隔离护栏,越过相对方向的车道碰撞当事人谢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前部后,又连续碰撞吴某某驾驶的琼AEC0--号小型轿车的前车盖、任某某驾驶的琼AED0--号小客车的右后尾部位、范某某驾驶的琼A499--号出租车前保险杆右侧部位、汪某驾驶的琼A408--号出租车左后尾部位。造成吕某某当场死亡,谢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调查认定,事故原因为当事人吴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不靠右行驶酿成的结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处终身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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