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南大学生掏鸟获刑10年半一案再起波澜,今年4月26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该案的再审申诉,昨天下午,被判刑大学生闫啸天的父亲闫爱民与同案王亚军的父亲王不井一起来到了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自首。称:“在这起案件侦办和审理过程中曾先后多次向辉县市公检法系统的领导以及办案人员行贿。”同时,闫爱民和王不井还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相关行贿材料以及通话录音等证据。
在闫爱民提供的“主动自首行贿材料”中,记者看到,自2014年8月到2015年初,也就是闫爱民的儿子闫啸天因掏鸟被抓直至获刑这期间,他和同案王亚军的父亲王不井先后向河南省辉县市森林公安局的领导和办案人员,辉县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和检察官,以及当地法院的法官多次行贿,“行贿”方式包括现金、购物卡以及电话缴费等,总金额4万余元。
闫爱民告诉本台记者,在多次行贿中,除了自己主动行贿以外,还有部分办案人员是向他索贿的。据闫爱民讲,辉县市人民检察院的某检察官(该案一审公诉人)曾对他说,这个案子无论怎么转,也转不开他这个检察官(公诉人),案件审查起诉期间,这个检察官接受了闫爱民等人的宴请,在饭桌上提出让闫爱民等人拿出5万块钱来运作这个案子,由于无法拿出5万块钱,最终闫家和王家凑了3万块钱交给了这个检察官,这笔钱至今未退还。
据闫爱民讲,在这起案件被大量报道后,之前行贿送出的数千元购物卡和现金仅有一小部分被退还,目前仍有数万元的“贿款”未退回。闫爱民还告诉我们,在此次自首行贿过程中,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在接受了相关的行贿材料及电话录音等证据后,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还给他和王不井两人做了询问笔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律还规定,实施行贿犯罪,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贿情形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那么,在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闫爱民为什么还会主动自首行贿呢?
对于此次主动自首的原因,闫爱民告诉本台记者,其实他一直在犹豫是否要将这些事情公布出去,由于对于孩子的案件会启动再审一直很有信心,因此他之前并没有公布这些事情。直到今年4月26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不予再审的决定后,他开始下定决心去自首,同时举报当地公检法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均存在不同程度在受贿甚至索贿的行为。
据了解,在自首的同时,闫爱民还将这些公检法办案人员存在的受贿索贿问题也反应在了该案的再审申诉中,希望以此来推动案件启动再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表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若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这样的案件进行再审。同时,专家还表示,办案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若存在受贿索贿等违法行为,并影响了案件公正审判的,法院也应该考虑对这样的案件进行再审。目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正在对此进行调查,我们也会持续关注这起案件的最新进展。
事件回顾:2014年7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暑假期间,在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7月14号,他和朋友王亚军去河边洗澡时,在邻居家门口发现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后来,闫啸天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他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市另一买鸟人。2014年二人又发现一个鸟窝,掏出4只鸟。不过这4只鸟刚抓到,闫啸天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二人被批准逮捕。
2014年新乡市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他们掏的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015年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贠某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年新乡市中院对此案做出裁决,维持了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今年4月26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闫啸天犯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的再审申诉。法院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对该案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予以驳回。”(央视记者张李彬刘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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