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获悉,《2016年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近日出台。《方案》将通过全面推进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着力增强环境行政执法执行力、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
《方案》要求,海南省各市县环保部门要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纳入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按计划组织对依法做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根据《方案》,海南将采取勘察、录像、取样或监测、查阅、复制相关生产记录、排污记录等多种途径,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对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将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及后督察情况。
《方案》还要求,后督察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督察情况、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等向被督察市县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反馈,同时责成被督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反馈,或联合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据了解,海南将重点检查2014年以来环境违法案件落实执行情况,主要包括: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使用的企业或项目是否按要求落实,罚款是否缴纳;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企业是否按期完成各项具体任务,企业是否仍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问题等。
“抓重点、抓要害,彻底解决和预防潜在的环境污染隐患,纠正基层部分执法人员不深查、现场检查‘走过场’等现象。”据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将是环境督察工作的方向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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