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为了5块钱车费,海口的士司机周文忠将乘客朱成捅死。在周文忠判刑,出租车公司代付给朱成父母23万余元之后,为行使其追偿权,出租车公司将周文忠及出租车的另外2名司机起诉到法院。
周文忠是海口一家出租车公司的临时替班司机。2012年6月,经周文忠所驾驶出租车的主班司机宋阳、许雯申请,出租车公司对宋阳、许雯申请周文忠为该出租车的替班驾驶员进行审批同意,并收取周文忠保证金1万元,同时发给周文忠海口市出租车岗位服务监督卡。
2013年8月10日13时许,周文忠驾驶出租车从海口市国贸大道搭载朱成到国贸一横路。路程较短,朱成只愿意给5块钱车费,周文忠坚持按计价器收取10元,双方引发争议。朱成先后两次因争议向出租车公司进行投诉,公司接受投诉后均未及时处理。朱成在投诉未果后欲离开,周文忠拦住他,双方发生争吵并引发斗殴。打斗过程中,周文忠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朱成腹部连捅4刀,造成朱成伤重不治,于两天后死亡。
朱成是家中独子,曾出国留学,后进入华为工作。案发后,在派出所的协调下,出租车公司先行向朱成的父母支付15万元用于处理朱成后事。随后,经海口龙华区法院一审、海口中院终审,周文忠需赔偿朱成的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8万余元(未计公司之前垫付的15万元),出租车公司因松懈管理,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未周文忠赔偿金额的3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租车公司在支付了前期的15万元后,又赔付给朱成父母8万余元。
出租车公司在对赔付的23万余元进行追偿时,将主班司机宋阳、许雯与周文忠一并起诉到法院。公司认为,周文忠是宋阳、许雯二人共同雇请的,两人对周文忠的实际运营行为监管和担当责任,因此3人应共同赔偿。海口秀英区法院认为,周文忠故意伤害致朱成死亡的行为属犯罪行为,按照责任自负原则,应由周文忠本人承担。宋阳、许雯不是侵权人,也不属于《临时替班驾驶员申请书》内的保证范畴。秀英法院判决周文忠向出租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3万余元。(涉案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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