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男子张某路边停车开门时未注意观察,导致后方骑电动自行车经过的大爷直接撞上车门,大爷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其子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肇事男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打开车门 六旬大爷骑电马儿撞上了
2016年3月,张某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在一临时停车点停车。当张某打开该车左前门时,恰遇年过六旬的李某驾驶电瓶车经过,因躲闪不及,电瓶车撞上机动车,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李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张某承担全部责任。因张某车辆购买了相关保险,李某的儿子遂将张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事故发生后,张某垫付了医疗费22449.94元,丧葬费30000元。
开门车主负全责 共赔偿52万余元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青白江法院据此认为,张某开关车门时妨碍李某通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因张某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依约替代赔偿,不足部分及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费用,由张某赔偿。法院最终依法判令由保险公司和张某赔偿李某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529664.22元。
针对该类案件,法官提醒:车辆停放不影响其他往来车辆和行人通行,乘车人尽量从车辆右侧下车,同时,驾驶员应提醒乘车人,开车门时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再下车;驾驶人下车前需要仔细观察前后车辆往来情况,缓慢打开车门,以起到提示经过车辆的作用;骑车人在行驶中遇路边停靠车辆应保持一定距离,并减速慢行,以防停车车辆车门瞬间开启,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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