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申领工作部署会现场。
海口网5月19日消息(记者刘杰 通讯员张振汉摄影报道)记者19日下午从海口警方召开的居住证申领工作部署会上了解到,海口即日起全面启动海口市居住证申领工作,暂住证将退出历史舞台。居住证持有人在公安机关办理出入境、车管驾管等相关业务将享受到更多便利服务。
据了解,《海口市居住证申领办法》已于5月17日在全市正式实施,居住证制度将彻底取代暂住证制度,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原持有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与居住证具有同等效力。《办法》规定,非海口市户籍公民到本市居住并在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在海口市居住三日以上的非海口市户籍公民,持本人身份证及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已在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满6个月的,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居住证样本(正面)。
居住证样本(反面)。
据了解,居住证持有人在公安机关办理相关业务时将享受到更多便利服务。居住证持有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除外)申请,其他申请材料与海口市户籍居民一致;居住证持有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居住证持有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持有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居住证可向居住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按照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据介绍,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居住证由市公安局各分局签发,每年签注1次,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中止居住证使用功能,补办签注手续后恢复居住证功能,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持证人的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等居住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办理居住证需要准备如下材料:
1、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就业证明。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2、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住地住址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无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的应提交购房合同及交费(贷款)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及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3、在学校连续就读的,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连续就读证明。连续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居住证申领程序如下:
(一)在海口市居住三日以上的非海口市户籍公民,按以下程序办理。
1.持本人身份证及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填写《海南省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并在表格上贴上本人大一寸彩色近照一张;
2.已在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满 6个月的,凭规定的申办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居住证申领表》,并在表格上贴上本人大一寸彩色近照一张;
3.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民警受理,登陆海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核对申请人的居住登记信息,居住登记信息不完整的进行补充完整,确定居住登记信息无误后,完成居住证受理操作,向申请人签发《居住证领取凭证》,并将信息上传至分局办证中心或开发区、机场分局治安大队。
(二)非海口市户籍公民已在本市居住满6个月,但未在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凭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和规定的申办材料,向居住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海南省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及《居住证申领表》,并在表格上贴上本人大一寸彩色近照一张;
2.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民警受理,报值班领导审批后,登陆海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申请人的居住登记信息,确定居住登记信息无误后,完成居住证受理操作,向申请人签发《居住证领取凭证》,并上传至分局办证中心或开发区、机场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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