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滴滴打车”软件用户众多,该软件乘客端和司机端不少用户都曾收到或使用过滴滴公司派发的优惠券,但是,一条虚构交易、刷单骗取优惠的非法链条也悄然形成。日前,李某就因骗取滴滴公司优惠券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的丈夫是出租车司机,平时使用滴滴司机端承揽业务。李某原先只是用乘客端领取优惠券,但因为一个号码只能领取一次,于是就用自己的手机反复更换号码领取优惠券,后被滴滴公司封号。李某于是找人解锁滴滴账号,并学会了“刷单挣钱”的方法。2015年2月至6月期间,她利用自己的丈夫、其他开出租车的朋友、自己的弟弟等五人的司机端账号,购买一定量的乘客账号,由乘客端发起用车请求,司机端接收后由乘客付款,并在付款时使用优惠券用以获得滴滴公司的补贴,共骗取1.4万余元乘车优惠券。
滴滴公司的后台监控数据显示大量订单存在优惠券使用异常情况,该部分订单均通过优惠券支付,司机接单频率高,且每单金额均与优惠券相等或略高,存在刷单骗取优惠的可能。后经核实,乘客下单使用的手机号IP地址相同,手机IMEI串号相同,且观察订单司机的行驶轨迹,下车地点均为虚拟。后滴滴公司报警,北京警方通过刷单账号锁定李某的丈夫,并最终在青岛将李某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构成诈骗罪。庭审中,李某泣不成声,表示自己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只是为了贴补家用,虽然知道刷单骗钱是不对的,但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会构成犯罪。庭审后,李某的亲属代替李某将诈骗所得全部退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考虑到她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将涉案赃款全部退赔。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江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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