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6中国反商业贿赂调研报告》发布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不断深入推进。今年年初,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明确指出:“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
反腐败大趋势,也给中国企业和企业家带来一系列挑战和期许盼望。随着大量贪腐官员的落马,牵涉其中的企业家也受到影响。反腐大趋势也在瓦解旧的政商关系,以贿赂官员取得竞争优势的成本大大提高,守不住底线的企业家随时可能身败名裂。也正因这一关系,在反腐败工作中,反商业贿赂显得格外重要。
近日,《2015—2016中国反商业贿赂调研报告》出炉,其中记录了由法制日报社所属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方达律师事务所发起的中国企业的反商业贿赂调研。此次调研主要以调查问卷、深入访谈、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共回收有效问卷277份,从企业所有制类型(国企、外企、民企)、企业所属行业、企业规模(人数多于500人的大中型企业、少于等于500人的中小型企业)三个维度,对企业或其员工遇到的反商业贿赂执法情况、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现状和执法变化趋势与漏洞进行了分析。
反商业贿赂法网日益严密
商业贿赂在腐蚀个别政府官员的同时,也破坏了社会商业诚信体系,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无疑比一般暴力型犯罪更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不正当地排挤竞争对手,损害竞争秩序,破坏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妨碍了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2016年全国“两会”也将反腐和打击商业贿赂议程提到了新的高度。
“报告”认为,2015年以来,我国的反商业贿赂立法进一步完善,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是,刑法修正案(九)、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现。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这部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报告”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对有关贿赂犯罪的条文进行了多处修改,突出改变以往“重受贿、轻行贿”的误区,加大了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修正案提高了对行贿人免除处罚的条件,对可以从宽处罚的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增加了对行贿人并处财产刑的处罚;同时增加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新罪名,扩大了对行贿的打击范围,解决了以往大量存在的对领导身边人行贿的问题,以期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贿赂犯罪。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了商业贿赂的概念,赋予执法机关更加明确的执法管辖权和监督检查手段,强化了执法机关的执法权力,加大了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幅度,将第三方协助违法的行为纳入打击范围等。
除立法工作外,一系列反商业贿赂的制度也在建立。
“报告”认为,我国正在逐步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制度,力图达到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威慑力。2016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落地实施。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商业贿赂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工商机关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失信“黑名单”上的企业对外公示。在5年公示期限内,企业将被列为工商重点监督管理对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据了解,2016年年底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基本建成使用。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建立了区域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17个省份依托工商部门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收集的企业信息总量已超过2亿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不断推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在行贿多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和招投标环节,查询行贿档案系统成为必要条件,对行贿犯罪记录人作出多种限制,一方面加强社会监督,另一方面提高行贿犯罪违法成本。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从保密措施、反报复、奖励金额三个方面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和鼓励,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反腐败行动。
同时,行政执法领域的反商业贿赂档案制度,包括失信企业“黑名单”、医药购销领域“黑名单”等制度不断完善和加强。2015年,国家卫计委等9部门开展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信用建设和信用培训工作,完善医药购销不良信息记录采集平台,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和公示。
“报告”预测,未来,随着部分地区工商部门与食药监部门、质量监督等其他部门进行合并,组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商业贿赂的行政执法力度必然进一步加强。
反商业贿赂执法日趋严格
在不断完善反商业贿赂立法的同时,反商业贿赂执法工作也在不断推进。
“报告”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两会”上所作工作报告公布的数据进行了分析,数据统计结果显示:针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情况看,2014年、2015年相对于2013年而言,案件数量以及涉及个人的数量都有所增加。查处行贿人的数量呈逐年明显上升趋势,并且查处行贿人员数相对于查处受贿人员数的比例有很大提高,其中,2013年查处的行贿人员数占受贿人数比约为30.5%,而2014年和2015年明显上涨,占比分别约为55.7%和62.2%,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在不断加强。
从行政执法角度看,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2013全年、2014全年以及2015上半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数据。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出,2015年上半年工商系统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数量下降明显。虽然2013年以来全国案件查处数量有所下降,但个案平均案值及平均罚没款数均呈上升趋势。
“报告”分析认为,当前工商系统面临深化改革、体制调整和机构合并。一些地方对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垂直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实行了属地管理,由以前省级工商机关直管市、县工商机关,变成了由各级地方政府管理,以便于地方政府及时整合不同部门执法力量联合办案。在政府机构改革中,部分地方工商部门与其他一些部门进行了合并,如食药监部门、质量监督检查部门,组成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体制调整、机构合并这样的行政改革背景下,工商机关的人权、财权、物权都会进行相应调整,对工商行政执法造成了一定影响。不过,在改革结束后,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通过后,随着立法上对商业贿赂的处罚力度加大,预计会迎来新的一波执法高潮。
反商业贿赂执法日趋严格,不仅可以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查办案件数量中看出,也可以从企业人员接受调查的情况得到印证。
反商业贿赂问卷调查结果显示,2015至2016年度,近13%的企业或其员工曾因商业贿赂接受过行政或刑事调查。国企、民企、外企或其员工都有曾被刑事调查和行政调查的经历,其中,外企被行政调查情况最多,国企受行政处罚情况最多,民企则是被刑事处罚情况最多。从企业规模来看,大中型企业遇到反商业贿赂执法的情况要比中小型企业多。从行业的角度来看,医疗与健康、快消品与食品、房地产与建筑、制造业、金融与投资行业仍然是遇到反商业贿赂执法的高风险行业,这与多年来,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为执法机关商业贿赂重点监管领域的情况相吻合。
调查发现,无论企业规模大小,第三方违规行为、不当折扣及现金返利和未能准确入账是企业遇到反商业贿赂调查或处罚的主要原因。外企由于第三方的违规行为、不当折扣及现金返利原因被调查的情况远高于其他原因;对于国企、央企来说,礼品也是一个非常主要的执法起因;民企则因为第三方违规行为及给予的其他经济利益未能准确入账遇到调查的情况最多。
从行业来看,对于医疗与健康、金融与投资、快消品与食品三个高危行业而言:医疗和健康行业因经销商或代理的违规行为、不当折扣、现金返利及给予其他经济利益未能准确入账而受调查或处罚的现象突出;金融与投资行业因未能准确入账及礼品问题引起的调查和处罚现象突出;快消品与食品行业因不当折扣、现金返利、第三方违规行为和进场费、陈列费、堆头费等原因受到调查和处罚的现象突出。
对于2015至2016年度执法频率,近半数的企业认为是保持原状、没有太大的变化,约9%的企业认为执法越来越频繁,约8%的企业认为有所减少,还有近35%的企业不清楚执法频率的变化。从企业性质、规模角度统计,反映出来的趋势与总体统计的趋势是一样的,但医疗和健康行业反映执法越来越频繁的企业约23%,远高于其他行业。
企业进行反商业贿赂调整
日益完善的立法、日趋严格的执法在不断压缩商业贿赂空间,有利于反腐败工作的深入推进。不过,对企业来说,反商业贿赂力度的加大,也意味着压缩了灰色经营空间,企业是如何看待反商业贿赂工作的?
针对刑法修正案(九)、行政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对企业的影响,调研团队也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回收316份问卷,其中有效问卷为277份。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70.1%的受访企业做出了反商业贿赂合规方面的调整,其中最普遍的措施包括完善内控与合规政策、进行相关培训和合规调查。具体而言,77.5%的外企进行了合规举措的调整,63.4%的国企和60%的民企也做出了反应。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一些国企已经走出国门,部分国企还增加了对海外子公司的反腐败调查。
问卷调查还得出这样的结论:不同类型、规模、行业的企业都普遍认为刑法修正案(九)有积极影响。积极影响包括公司领导层对于合规更加重视(63.9%)、有利于促进形成业内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43.3%)、公司分配更多的资源给合规工作(22.4%)。特别有国企指出,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有利于降低海外投资风险(0.3%)。
不过,也有受访企业认为,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会带来一些消极影响,比如企业可能面临反商业贿赂调查或处罚的风险(3.6%)、商业机会缩水(2.9%)以及业绩目标难以达成(1.8%)。
从企业类型上看,约一半的国企和外企均认为,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使得企业领导更加重视合规。外企对于该修正案可以创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抱有更高的希望。同时,仅有极少数外企认为该修正案有消极影响,其中仅0.7%的外企认为可能会增加业务达成的难度。
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对反商业贿赂的新规定,约有26%的企业认为自身可适应,其余的企业表示需要建立或者完善合规制度。其中,约64%的外企表示需要建立或者完善合规制度,而表示需要建立或者完善合规制度的国企及民企高达约85%,其中约23%的民企仍然完全没有反商业贿赂的合规体系与机制。
调查发现,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对反商业贿赂执法也产生了一些影响,企业对此体会最深。调查发现,约半数受访企业认为执法程序更加规范,有近五分之一的企业认为救济方式更加便捷,并且有近15%的受访企业认为执法结果更加公平。较多的民企认为,在救济方式上以及执法结果上有了很大的进步。总体而言,大部分企业看好行政执法变化,但也有35%左右的企业认为是纸上谈兵、没有太多的变化,其中快消品与食品行业持这一观点的企业占到55.6%。
反商业贿赂执法还存在哪些漏洞?约半数受访企业认为以下三个方面的漏洞最为突出:过于宽泛的执法自由裁量权、执法不透明、缺乏实际有效的救济途径。
不同规模的国企、民企、外企均反映了以上问题,其中超过一半的受访外企认为存在过于宽泛的执法自由裁量权、执法不透明。整体而言,经历过最多行政执法的医疗与健康行业,对这些问题的感受比其他行业更加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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