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六旬的魏某,是房山区某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校车驾驶员。今年4月的一天,魏某在接送学生时,因超载16人,超载率高达66.67%被交警查获。近日,房山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魏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检方指控,被告人魏某是北京市房山区某学校驾驶员。2016年4月26日6时50分许,魏某驾驶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载乘39名学生,由北向南行驶至房山区拱辰大街北关路口时,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民警查获。
魏某驾驶的客车的额定乘员是24人,经查,该车实际载客40人,超过额定乘员的66.67%,属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检方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魏某的刑事责任,鉴于魏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庭审时,魏某对于检方的指控没有异议,并当庭忏悔,表示已经认识到错误和问题的严重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今年5月13日,房山法院一审判决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危险驾驶不再局限于醉驾
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据此,危险驾驶罪已不再局限于醉驾以及追逐竞驶,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载的也在此列。”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魏某驾驶的车辆为校车,所载人数超过额定乘员的66.67%,属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故符合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要件,结合主观方面等因素,法院判定其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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