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清远讯 (记者曹菁通讯员蒋春香)幼儿园老师根据学校的教学安排,让小朋友们做游戏,不幸导致孩子骨折。事后,校方及时向孩子的家人赔偿了3万多元。随后校方又将老师告上法院,要求追偿全部损失。近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由老师承担因其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10813.85元。
校方赔偿后向老师追偿
涉案幼儿园属民办学校,办学内容为学前教育。2013年3月28日上午9点,郑老师带领小朋友们进行“蒙式教学”(一种“游戏”教学方法)。小朋友们前脚跟抵着后脚尖,一步一步跟在老师身后“走线”,并保持手部动作变化。在行进过程中,郑老师发现一名孩子涵涵动作不到位,就及时拖其双手进行纠正。不料,涵涵哭着说右手疼。郑老师给她涂抹万花油后又说不疼了。郑老师带涵涵让其他老师检查,也未发现异常。午餐时,涵涵又说手疼,学校遂通知家长将其接走。经佛山市中医院诊断,涵涵右肱骨中下段骨折,住院治疗了17天,花去治疗费用五千多元。医嘱出院后休养一月,需一人看护。
2013年10月31日,学校与涵涵家长达成赔偿协议,学校赔偿涵涵医疗费及家人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费等费用共计33000元,并退回因涵涵受伤不能参加学习的保教费、伙食费共1473元。
2013年11月26日,保险公司支付9659.25元赔偿款给校方。随后,学校将郑老师告上法院,要求向郑老师追偿直接损失34773元。
老师是否需承担责任?
诉讼过程中,学校提供一份《员工守则》,该守则第八章列明教职工如存在从事违法活动、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和违反规章制度等相关行为的,予以除名和赔偿事件造成的全部损失,园方垫付给受害者家属或相关部门的,由负有责任的教职工赔偿给园方。校方认为,郑老师在教学中,拉拽涵涵手臂造成骨折,存在重大过失,应赔偿校方全部损失。
郑老师辩称,校方在签订聘用合同时未出示上述守则,工作期间也未组织员工学习过守则内容,并提供一份有其他八名教职工签名的证明予以佐证。郑老师认为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其在校园内上课是履行职务行为,不存在赔偿责任问题,且保险公司理赔的9659.25元已抵扣涵涵的医药费。
法院判决老师赔偿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郑老师在“走线”教学活动过程中存在用力和方法不当的重大过错,是致伤涵涵的直接责任人。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可向其追偿,并依法认定涵涵受伤应获得的赔偿为:医药费6263.85元、住院伙食费850元、交通费(酌情)2000元、护理费47天×150=7050元,共计16163.85元。
至于校方要求郑老师赔偿退还给涵涵家长的1473元学费问题,法院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至于保险费问题,校方为师生购买商业险,目的是为发生事故时减少其经济损失,且其已为涵涵受伤承担大部分赔偿,故郑老师要求将保险公司理赔的费用抵扣涵涵的医药费不当。遂于2015年12月8日判决郑老师赔偿校方16163.85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不服,并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期间,校方确认护理费赔偿标准为每天按100元计算,且依法应以涵涵实际住院时间17天计算,因此郑老师承担的护理费应为1700元,合计赔偿费用为10813.85元,遂改判由郑老师向校方赔偿10813.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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