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玄剑 记者范晓林)扬子晚报记者昨天从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南京体育学院财务处计划管理科科长周松年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一案,近日,已由该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松年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周松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7年5月31日,被告人周松年利用担任南京体育学院财务处计划管理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收取、管理本校运动系“小金库”公款人民币64万元的过程中,采取隐匿该款的真实收入来源,将该款以选择性计划招生费用(俗称“点招费”)的名义入账,从而套取资金用于个人理财、购房及其他个人消费。
2008年3月31日,被告人周松年利用担任南京体育学院财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计划管理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对本单位一笔50万元人民币的公款,采取隐匿该款的真实收入来源,将该款以“点招费”名义入帐,套取资金用于个人理财、购房及其他个人消费。2015年8月5日,被告人周松年向单位账户存款人民币3.1万元。2010年7月12日,被告人周松年利用担任南京体育学院财务处计划管理科科长、财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其收取并保管在其个人银行卡内的“点招费”人民币46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被告人周松年于2010年9月7日收到本息共计人民币46.148208万元,2010年11月30日其将上述公款人民币46万元归还单位账户,将孽息人民币1482.08元占为己有。2012年6月21日,被告人周松年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擅自将其于2011年7月14日收取、保管的“点招费”人民币15万元存入其实际控制的封永达个人农业银行账户,后其将其中的7.489589万元挪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2015年7月,被告人周松年才将上述15万元公款归还单位账户。2015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周松年在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采取“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贪污及挪用公款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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