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公益诉讼重塑环境正义的功能,一是要开放诉权,让更多的监督力量依法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二是要尽快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此倒逼环保执法部门真正负起监管职责。
近日,江苏常州中院受理了常外“毒地”公益诉讼。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对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发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消除其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法院立案意味着备受关注的常外“毒地”案正式进入司法程序。
一场指向学校和行政部门的“毒地”危机,转化为一起环保组织对污染企业的法律诉讼,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很大的进步。毕竟,空洞的道义指责无法实现责任的追究,只有通过严格司法厘定污染事件中的法律责任,并作出合乎正义目的的赔偿与补救,才算是真正回应公众的关切。而作为一起在全国都有重大影响的环境个案,由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也具有某种象征意义。
近年来,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被曝光污染环境的案件呈上升趋势,环境正义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一块“短板”。为了改变环境执法和维权上的无力,保障公民享有安全、健康、整洁、可持续性环境的自由,以及免受环境破坏的危害之权利,我国在修订的环保法及民事诉讼法中都增加了公益诉讼,最高法还专门发布了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立法期望通过司法的介入,能够重塑环境正义。在这种背景下,“毒地”案进入公益诉讼,无疑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
但是也要看到,无论“毒地”案的诉讼结果如何,目前公益诉讼所能激发出的法治监督力量依然有限。一方面,环保法只是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而将最有监督能量的民众个体排除在外。目前全国只有1000余家社会组织具备起诉资格,且受资金、人力、利益关系、取证困难等限制,这些组织的积极性还不高。2015年仅有9家社会组织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共提起37起个案,诸如昆明中院环保法庭甚至出现无案可审的尴尬局面。这对当下严峻的环境污染治理而言,只能是杯水车薪,总体上并没有形成涟漪效应。
另一方面,制约环境正义的关键因素不仅在污染企业,还在于负有执法监管职责的环保部门。在许多环境污染事件中,既存在污染企业的违法违规,也存在环保执法部门的失职渎职。倘若缺乏针对环保部门的行政公益诉讼,单纯以污染企业为被告的民事公益诉讼,便难以起到釜底抽薪之效。因此,拓展公益诉讼重塑环境正义的功能,一是要开放诉权,让更多的监督力量依法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二是要尽快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此倒逼环保执法部门真正负起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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