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杭州淳安的叶某某在当地一家五星级酒店做销售,1987年出生的他高大帅气,平时表现一直挺好,但是去年底,他却做了一件让很多人意想不到的事。
当天晚上,叶某某跟朋友在千岛湖镇一家酒店吃晚饭,吃饭期间朋友相谈甚欢,叶某某畅饮了一杯又一杯,到饭局结束时,喝下将近一斤半白酒,但意识较为清晰。
后来,叶某某独自一人步行回家,在经过千岛湖镇一家大型农贸市场的路面停车场时,他竟用打火机将停放在该处一辆厢式货车后备厢内物品点燃后大摇大摆离开,而且,还在微信上告诉朋友“有一辆车挡住了自己的去路,就把车子点着了”。
两三分钟之后,车厢内就冒出火焰,所幸被农贸市场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
案发次日,叶某某就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经淳安县检察院审查,以叶某某涉嫌放火罪向淳安县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时一直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放火罪,没有放火的故意,也未造成严重后果。
近日,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叶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提醒:被告人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一个毁坏财物的行为,但该行为实施的地点在千岛湖镇闹市区,且附近有居民的生活娱乐场所,有居民楼,还有酒店等,现场附近在案发期间有车辆、人员出入,显然叶某某的行为已严重威胁到不特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即构成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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