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人士:对微信食品要监管也要扶持
采访中,大多数微信食品商家表示,通过“朋友圈”这样的平台,销售食品也是创业的渠道之一,可以节省创业的房租、人员成本,让他们更有胆量尝试自己喜欢的事情。就算不成功,也不会有太大损失。
女白领小黎说,网上销售食品时,一些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要求审查《食品经营许可证》,可是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食药监部门不能给我的朋友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她的朋友就想出了通过微信“朋友圈”帮朋友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办法,尽量多销售点水果。
临近端午,一些微商在“朋友圈”中卖起了自制粽子;中秋到来时,“朋友圈”中就会卖起自制月饼,每逢节日,微信“朋友圈”都能带动消费。对此,有关人士分析,通过微信出售自制美食,不仅给消费者提供多种选择,也给很多人提供了创业的机会,将来可能成为新的消费趋势。因此有关部门除了监管之外,还应给予扶持。同时,这些微信美食销量一旦形成规模,制作者必然会寻找生产场地,这就具备了登记条件,此时销售者应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证后才能销售,应自觉进入监管系统。
海南某律师事务所黄律师表示,“微商操作起来的灵活性很大,而且购买者大都是熟人,这种营销模式下,对其销售的监管及取证极为困难。”黄律师认为,相关的制度建设仍需一个过程。
省食药监局:销售粽子等食品须办经营许可
海南省食药监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说,因食品经营者存在销售食用农产品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如何开展网络食品销售经营等问题,所以他们开展多方调研论证,形成了《关于规范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管的指导意见》,作为监管部门执法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的参照。
该负责人表示,在食用农产品网络销售上,对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第三方平台还应当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对单一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者,因依法不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三方平台不得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强行要求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只需对其进行实名登记,但应全面履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义务。
该负责人还表示,我国网络食品的相关监管办法正在研究,尚未出台,并提醒市民在微信购买食品时应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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