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下午,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海口闭幕。会议表决并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简称《决定》),明确将“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海洋延伸海岸带范围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加强对海岸带的保护力度。
2015年,海南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沿海12个市县,1823公里海岸线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存在805宗违法违规问题,12个沿海市县均存在违法在海岸带200米范围内批准建设的情况,部分市县海岸带存在无序粗放建设、资源过度开发的问题。
经本次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决定》中,明确将“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线起向海洋延伸海岸带范围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将设立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实行严格管控和保护。
在现行的《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中,规定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200米范围内、特殊岸段1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决定》修改为在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二百米范围内的Ⅰ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禁止与保护无关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因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选址无法避开已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二百米范围内的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禁止工业生产、矿产资源开发、商品房建设、规模化养殖等开发建设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修改扩大了对海南海岸线的保护范围。
《决定》对在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二百米范围内的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和非生态保护红线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要求应当符合海南省总体规划、沿海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符合海南省总体规划、沿海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决定》还要求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海岸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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