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29日)从省工信厅获悉,我省安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专项支持我省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节能改造项目、资源节约项目等一批项目可获得资金支持,其中资源节约项目最高可获1000万元补助。
据了解,根据省财政厅、省工信厅近日印发的《海南省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七类:节能改造项目,包括在工业、建筑、交通、商贸酒店等领域,开展实施的锅炉窑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和电网节能改造、照明节能改造等节能工程;循环经济、可再生能源利用等资源节约项目,包括工业“三废”利用、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资源化利用等重点项目;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项目,包括燃煤锅炉改为天然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的锅炉;循环经济示范,包括省级有关部门确定的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市县、园区、企业;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节能量审核、投资额审计、验收、监督检查以及与节能有关的宣传、培训、考核、奖励等工作;其他节能推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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