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的微信朋友圈热传一则链接,称“微信群成员违法,群主也要担责”。对此,不少微信群主吐槽,不知真假。海南陈海涛律师认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微信群主如消极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
据新华社报道,2015年底,浙江省云和县法院判处了一起利用微信传播淫秽视频案。被告人谢某是微信群群主,群成员人数长期保持在200人以上。张某在进群后,从2015年8月至10月,张某在该群传了121个淫秽视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二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系共同犯罪。群主谢某作为群主,本该负起监督管理职责,但谢某并没阻止群成员传播淫秽视频。鉴于两人认罪态度好,法院分别判处二人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陈海涛律师认为,微信群组已成为信息网络时代一种全新的社会组织形式,对于新型的互联网平台,法律的不断健全完善和准确适用还需一个过程。对于微信群主来说,其建群后,创造了传播分享信息的公共空间,在创建时,群主即有义务监督群内信息的发布。
群友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微信群主并不一定构成共同犯罪。例如,有人发布淫秽视频、诈骗链接时,群主想要减免责任或不承担责任,应及时告诫当事人,要求其删撤违法信息,甚至将发布者移除群组。同时,群主可向有关机构举报或向网络服务提供商举报。这样,群主的责任将会减免。而对于群内的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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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虽小,责任交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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