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钱赔偿”,已经成为一道苍凉的都市表情,在各地频频上演。一小伙章林翔通过劳动仲裁获取75000元的工伤赔偿金,但厂里送来的赔偿金中有64000元是重达几百斤的硬币;2013年,青岛的尹先生从公交公司374路车队领回了3000多元赔偿款,全是硬币……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从这些案例中不难发现一个共性,那就是赔偿方有故意刁难之嫌。
这一次又是什么情况呢?当事公交公司表示,“这些是凑的钱,如果都是整钱或转账的话,支付得就没有这么快,是觉得时间紧,就用零钱先支付了。”同时还表示,“不好兑换那是银行的事情,只要是人民币,银行有义务接收。之前我们也在银行兑钱,公司去都会接收,个人去银行没有理由不接收。”这样的说法看起来合情合理,但其实站不住脚。既然公交公司去银行兑钱比个人方便,为何不先兑换了再赔偿呢?
更何况,无论是什么理由,都不是用“零钱赔偿”的挡箭牌。一方面,“零钱赔偿”有刁难人的嫌疑,无论当事方怎么解释,在公众看来就是这样的,既然会给人这样的感觉,那么相关方面,就应该尽力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另一方面,既然“零钱赔偿”对当事人会造成一定的伤害,也是很多人无法接受的事实,如果相关方面对此不管不顾,必然会消解司法的正义性,毕竟,当事方得到了正义,却没有得到尊重。
而为了赢得这份尊重,一些人也付出了自己的努力。2012年,法院调解一能源公司赔偿东莞市民刘小姐6000元,对方竟拿出数十斤硬币,让其慢慢数。刘小姐觉得受到“羞辱”,因此没有收下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刘小姐这样较真的精神,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去学习。但不是每个人都具备这样较真的勇气与条件。
因为“零钱赔偿”终究带着“侮辱人”的标签,那就不应该让“零钱赔偿”成为流行格式,要达到这样的目的,还需要法律的亮剑。只有过程和结果都充满正义,类似的事件才能抵达正义的彼岸。而“零钱赔偿”,也才会走进历史的尘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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