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6月1日电(种卿)国家海关总署3月份发布的《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今日开始正式施行,规定明确旅客进境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若不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将暂不予放行,并对物品进行暂存。对比现有规定来看,进境居民旅客享有5000元境外免税额的限制并没有变化。不过,目前对自用合理数量的界定尚缺具体规定;此外,如果单一物品携带太多,即使免税限额内都有可能不予放行。
五种情形暂不予放行 自用合理数量尚缺具体规定
上述公告发布后,海关总署官方微信公众号“海关发布”就收到了诸多网友的提问:“哪些行李物品会被海关‘暂存’?”“暂存”是被“扣留”了吗?
为此,中新网(微信公众号:cns2012)记者从海关总署获悉,该项举措只适用于进出境旅客携运行李物品,而不适用于邮件、快件渠道进出境物品。
海关暂不予放行的情形包括五种: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上述暂不予放行物品不包括依法应当由海关实施扣留的物品。
其中“自用合理数量”的说法较为模糊,中新网(微信公众号:cns2012)记者就此咨询海关总署12360海关热线得知,所谓“自用、合理数量”的概念确实没有具体数量规定。
海关工作人员表示,以单一鞋类物品为例,个人正常携带进境不会受影响,但如果一个行李箱里有五、六双鞋类物品就可能被怀疑从事商业用途,不予放行。
境外购物免税额没变 限额内单一物品带太多或不放行
另外,上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对居民旅客携带进境物品设置了5000元人民币的免税额,同时旅客还在国内口岸进境免税店享有3000元的免税购物额。”
由此来看,新政与此前规定并无太大变化,在进境物品携带限制方面没有更加严格。
该工作人员也提醒进境旅客,旅客享有的5000元境外免税额是指所有境外购买的商品总额,即在境外免税店购买的商品价值也将包含在内,超额部分将被海关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此外,12360海关热线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单一物品带太多,不管超没超免税限额都有可能不予放行。
“暂不予放行”不等于“海关扣留”
此外,很多网友还将“暂存”理解为“扣留”,而实际这两种操作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开信息指出,“暂不予放行”并不等于“海关实施扣留”。据悉,对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办理暂存的,海关应当向旅客出具“暂存凭单”;而海关依法应当移送缉私部门处理的涉案物品不含在内,此类涉案物品应由旅检现场出具“扣留凭单”。
那么被“暂存”的物品将如何处置?海关总署表示有三种处置情况:第一是办理海关手续后提取;第二是办理退运手续,或者移交相关专业机构处理;第三放弃(海关按规定处理)。
针对即时退运、移交手续处理中产生的费用,海关规定由旅客承担。遇到包括易燃易爆的;有毒的;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存放的;其他无法存放或不宜存放的这四种情形,海关均可以要求旅客当场办理退运手续,或者移交相关专业机构处理。
暂存期限为三个月 “提取”物品需要凭单+进出境证件
需要注意的是,旅客被“暂存”的物品并不能无限期的保存下去。
根据海关规定,对暂不予放行的物品自暂存之日起三个月内,旅客应当办结海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法对物品进行处理。需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时间不计入暂存时间。
公告指出,对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办理暂存的,海关应当向旅客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旅客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
提取暂存物品时,如果是旅客本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凭单》原件并出示有效进出境证件;如果是旅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物品提取手续,则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凭单》原件、旅客本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旅客有效的进出境证件复印件,并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小贴士】哪些物品进境属于禁限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境物品表: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境物品表: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