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蕾)上午,在朝阳法院南磨房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为拆迁指标姐姐告妹妹的案件。姐姐要求确认当初妹妹无偿将拆迁指标转让给她,两人签署的《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上午,原告代理人念完起诉书后,轮到被告代理人发表答辩意见。被告代理人嘴里只吐出两个字“同意”,正盯着电脑检查书记员记录的主审法官猛的抬起头,回过神儿后问被告:“既然没有纠纷,那你们来打什么官司?”
被告代理人解释说,2013年,经法院判决妹妹刘某已经离婚,目前正在与前夫进行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因案件需要,要先确认《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效力。
据原告代理人讲,早在1990年被告刘某就已和爱人分居。2009年11月,刘某因其承租的位于丰台区苇子坑某院的单位自管公房拆迁,获得40万左右的拆迁款以及政府定向安置房的购房指标一个。安置房位于丰台成寿寺附近,面积近85平方米,购房价格58.5万余元。但由于当时刘某没有工作,也没有钱,负担不起房屋差价。于是姐妹俩商量后约定,妹妹刘某将购房指标无偿转让给姐姐刘女士,双方签订了《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同时约定购房及装修的所有费用均由姐姐刘女士承担,妹妹须配合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协议中还约定,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完毕后,妹妹应无条件配合姐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相关房产变更至姐姐名下,过户费用由姐姐承担。
原告律师说,由于妹妹常年一个人,也没有工作,购房指标无偿转给姐姐后,也是基于将来由姐姐照顾妹妹的承诺。2013年4月,新房入住后,姐姐夫妻俩和妹妹共同居住在此房中。目前,房产证还没有发下来。
记者了解到,2013年,妹妹到法院起诉离婚,当时由于联络不上妹妹的丈夫刘先生,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最终缺席判决二人离婚。去年,刘先生得知消息后,将妹妹告上法院,要求分割财产。
已是妹妹前夫的刘先生全程旁听了庭审,但由于只是案外人身份,庭审中没有发言的机会。庭后,法官对刘先生进行了谈话,并正式追加他为本案的第三人。刘先生认为,案件涉及的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与姐姐刘女士签订的转让协议他完全不知情,因此这种擅自转让应属无效。J009
庭外追访
政策房指标能转让吗?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很多年前,高院内部有一个类似会议纪要形式的文件,明确政策房是不能借名买卖的。但之后多年,司法实践的判例中已有所改变。目前,法院在这类案件中把握的方向是,但凡买了之后将来可以正常上市交易的政策房,法院通常不会干涉其借名买卖的合同效力,如这种拆迁安置房。
但像2008年之后的经济适用房转让一般认定无效。至于两限房如何把握,因目前诉讼较少,尚不明确。但本案中,因涉及夫妻财产分割,在处置上将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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