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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修改完善的建议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6-06-02 20:12

  根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征集“立法金点子”的公告,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议修改的条款

  (一)《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建设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条例》第五条建议修改为:“城镇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保护和管理。”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监督、检查工作。”

  “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区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区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本辖区园林绿化的具体工作。”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规定执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全民义务植树和经常性绿化的组织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林业、土地、建设、水务、旅游、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修改理由:此条修改主要体现海口市强区扩权、下放权力给区里,实行属地负责的现状,避免为种一颗树市级园林绿化部门从东到西,从南到北来回奔波,耗财费时。

  (三)《条例》第六条建议修改为:“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局,达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市热带滨海资源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突出以椰子树和三角梅花为基调的热带植物景观,形成以遮荫乔林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修改理由:海口市开展“双创”工作以来,大力种植三角梅花,取得较好景观效益,故本条增加三角梅花的代表。

  (四)《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议修改为:“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修改理由:此类具体工作交由区级负责,市级负责监督、检查。

  (五)《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电力、电信、建筑、煤气、市政、交通等管理部门因施工、保障管线安全使用或者保证交通安全等原因需要修剪树木的,可以向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修剪。”

  第三款建议修改为:“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树木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向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修改理由:此类具体工作交由区级部门负责。

  二、第三章中建议增加如下条款:

  第 条 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化、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树木种类、数量登记造册,存档影像资料,并且每3年复查确认一遍。

  第 条 当年台风季节前,公共道路的行道树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防护性修剪;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树木由绿地养护管理单位组织防护性修剪。

  第 条 在道路上进行园林绿化作业的机动车及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时间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

  (二)车辆开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内光灯;

  (三)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作业现场划出作业区,并设置围档;白天在作业区来车方向下少于50米、夜间在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

  (四)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第 条 城镇范围新建的主干路、次干路绿化带花草应当设置地埋微喷灌设施,已建成使用的主干路、次干路应当逐步设置。

  增加本条的理由:这样做可以增加城镇的美观,减少浇花草阻碍车辆通行)。

  三、第四章中建议增加一条:

  第 条本章规定由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负责处理的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的决定确定由有关执法部门、机构处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四、文字方面,建议作如下修改:

  《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的“或”字后面加上“者”字。

[来源:] [作者:陈梁发] [编辑:林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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