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改革后大部分企业的负担将有所降低
作为“营改增”之后,今年推进的第二项税制改革任务,7月1日,资源税全面改革将在全国推开。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官员表示,目前资源税全面改革的多项准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之中。
针对改革后企业税费负担是否会提高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孙瑞标指出,此次改革按照税费平移的基本原则,由国务院确定税率幅度。税率的确定要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孙瑞标表示,由于近几年资源产品价格持续下跌,如按近一年税费负担水平进行平移,确定的税率幅度上限将较高,可能增加企业负担。为此,《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规定的税率幅度是根据各地实测的2012年至2014年资源税费负担率为基础确定的。在此基础上,为支持当前矿业经济发展,考虑到稳增长大局的需要,还适当调低了大多数矿种的税率幅度上限,并增设了税收优惠政策,以确保矿山企业总体负担不增加。但对石墨等个别战略性矿种,则适当上调了其税率幅度上限,以保护这种资源的开采。因此,改革后大部分企业的税率幅度将有所降低。
“全面构建从价计征机制是本次改革的核心。将资源税与体现资源供需关系的市场价格直接挂钩,有利于建立有效的税收自动调节机制,因此,原则上应对全部资源产品实行从价计征。但考虑到粘土、砂石等极少数资源品种计税价格难以取得,对其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但也要同时实行清费立税的有关改革内容。”孙瑞标说。
谈及水资源费改税,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表示,为确保在河北省顺利开征水资源税,改革将通过水资源费改税的方式进行。通过水资源费改税,不会增加正常居民生活用水和一般企业用水负担,因此,对河北的老百姓正常生活用水没有影响。
蔡自力说,河北水资源税试点,其税制设计基本上承接了水资源费的征收对象、计征方法和征收标准等,用“三不变”确保改革的平稳推进,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用“限三高”确保改革成效,特别是对严重超采的地下水,本次改革要明显提高征收标准。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练奇峰透露,对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目前尚无具体的操作方案。按照相关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征收资源税的具体方案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包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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