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两名工作人员利用其从事居家养老工作的便利,在2012年至2014年两年内冒领并截留老年券91万余元。记者近日获悉,两名工作人员均因犯贪污罪分别被处以4年、3年的有期徒刑,并各被判罚款30万元、20万元。(6月5日《京华时报》)
公众的耳朵几乎都被“利用职务之便”这句话磨出茧子了,但让笔者搞不明白的是,不是说我们的干部无论职务大小都是人民的勤务员,手中的权力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吗,怎么到了某些人那儿,就变成了个人谋取利益的“私器”了呢?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说过不知多少遍了,之所以“利用职务之便”的事情频频发生,关键是对权力的监督不到位造成的。
就拿朝阳区安贞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两名工作人员利用其从事居家养老工作的便利,在2012年至2014年两年内冒领并截留老年券91万余元这件事来说。自2010年1月1日起,北京市各街道社区开始向8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券,而周爱武和周晓,为什么是自2012年至2014年,两人才开始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冒领并截留养老券,而不是一开始自2010年12月从事居家养老工作就冒领截留?这就足以说明,他们在工作了两年之后,通过每月上报老人的养老券申请单并在月底领取老人的养老券,看出了监管漏洞,所以才将去世老人或者迁出的截留,并冒领。如果他们的上级部门定期不定期进行核查,或者每次上报都要公开,估计他们绝对不会冒这么大的险在这上面动歪脑筋。
归根究底,之所以出现“利用职务之便”这种情况,第一组织不严,第二监管失职,第三权力不够透明。无论问题出在哪方面,这都是一个“慎独”的问题,与其说“利用职务之便”是对个人操守的考验,不如说是“炙考”;与其说是个人价值观世界观发生了偏转,不如说是一种诱惑。因为当事人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在监管如此宽松的情况下,总会产生这样的思想斗争:眼看着唾手可得的利益,又有如此职务之便,是不是不得白不得,不拿白不拿?不好好地利用职务之便,会不会被人说成是傻子?
因此,笔者认为,一旦发生“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不能“逮着谁谁倒霉”,谁为“利用职务之便”提供了便利,也应该一同被追责,否则,在一些人那里还会产生“职务之便”不利用白不利用的想法,“利用职务之便”的事情就无法根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