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6月7日消息(记者刘杰 通讯员胡坤坤)原系海口第二粮油储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柯某春,在担任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225万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7日,海口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柯某春受贿、滥用职权案。
2005年1月13日至案发,柯某春任海口第二粮油储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6年至2014年期间,二储公司未经书面审核,且未书面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请、报备的情况下,违规将市级储备粮(2014年为大米4000吨,每吨5000元,价值2000万元)的代储代轮业务承包给海南东银贸易有限公司、海南国威隆实业有限公司、海口迎喜红贸易有限公司、海口宝来顺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等四家民营企业。为了感谢柯某春的关照,东银公司法定代表人蒙某、国威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迎喜红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宝来顺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共送给柯某春214万元。
2011年,柯某春将二储公司的白水塘粮库维修工程交给陈某财承包。工程验收后,陈某财送给柯某春3万元。2013年,柯某春将二储公司的旧州粮库维修工程交给陈某财承包,工程验收后,陈某财送给柯某春2万元。
2013年4月至10月,柯某春以二储公司名义与陈某其的弘达公司两次虚构粮食购销合同,将琼山农发行发放给二储公司的储备粮轮换贷款600万元和900万元转给弘达公司,交给陈某其购粮和开展其个人其它业务营利。为感谢柯某春的帮忙,陈某其送给柯某春共计人民币6万元。
柯某春共收受蒙某、冯某、庄某、黄某、陈某财、陈某其巨额财物,合计人民币225万元。
柯某春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并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国有公司的负责人,滥用职权,海口中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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