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成县卫生计生局官微截图
陇南成县卫生计生局官微截图
近日,陇南成县卫生计生局官微与网友争论引起热议。
一则简单的政务活动信息,让实名认证为@陇南成县卫生计生局官微最近成了“网红”。
6月1日,甘肃陇南成县卫生计生局官微发布了一条纪念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成立36周年的政务活动信息,引来一些网民的跟帖议论,官微管理员与多名网友在网上多次互评转发,双方均“言辞犀利”互不相让。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成县县委宣传部获悉,涉事微博管理员已被批评教育。
官方:已批评微博管理员
成县县委宣传部向新京报记者通报此事称,6月1日,成县卫生计生局政务微博管理员发现《成县隆重举行“5.29”计生协会主题活动》微博被个别网民在转发的同时,配以文字及漫画图片,攻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该局微博管理员发现后用评论的方式进行劝导,在劝导过程中,该微博管理员对攻击国家计生政策的言论进行了驳斥,但语言过激。随后,个别网民将微博管理员与网民的对话截图,将对话的顺序重新组合,并配以攻击国家计生政策的文字,将截图和文字处理后,重新发布,引发部分不明真相网民的不满,在网络上肆意传播,造成不良影响。
通报称,现已对成县卫生计生局提出了批评,对该微博管理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是基本国策,希望广大网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网络上规范自己的言行。
管理员:以后用词语气要注意
成县卫生计生局宣传科工作人员郝晋樵告诉新京报记者,自己就是该微博的管理员。事发当天,他按要求发布了计生协会的纪念活动后,就遭到了网友攻击。
他说,有网友对政策不太理解,借机攻击,还攻击了他的个人和家庭,“其实活动初衷并没有问题。活动期间,大家办了大型义诊,请中医开了药方,还给村里的群众无偿发放了化肥,我也把摄影作品获奖的奖金给贫困户买了面和生活必需品。”
新京报记者发现,被广泛传播的是一条网友转发评论截图。截图里,涉事网友在微博中称“扒房、抢粮、牵猪、拉羊也是国家让你们做的?”官微“回应”:“说得很对,当时就是政府让我们做的,我们是依法办事。”
郝晋樵介绍,评论中很多对话是自己所发,但被广泛传播的该条微博并不是自己的回应,而是网友把话掐头去尾发布的,“他们自己做的截图。”
“我是宣传科的正式职工,绝对不是所谓的临时工。我从事宣传工作20多年,对于维护微博也一直勤勤恳恳。”郝晋樵说。
郝晋樵说,宣传部门也查过“掐架”网友的微博账号,但对方已经改名,查起来并不容易。“经过这事我也意识到,以后说话用词语气上需要注意,现在错一个字就太厉害了。”
盘点
弹
2015年6月一网友微博质疑陕西榆林市神木县警车私用。而榆林市公安局官微却“神回复”:“这个社会都像你一样整天无所事事,那咱们都去监督好了……家里人又违法了吧?找公安的茬。”事发后,该微博被删除,并致歉称将提高管理人员工作水平,希望大家谅解。
2015年1月陕西凤县官方微博在网友“秦岭听溪”转载的一条关于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被处分新闻下回复称:“他是一个正直、朴实、实干的人”。随后,微博管理者回应称:“一个是他平时的为人,一个是他自己干的事”,二者并不矛盾。
赞
2014 年12月 2014年的最后一天,有市民向银川市委、市政府官方微博@问政银川询问:家人反对两人结婚,把户口本藏了起来,没有户口本能否登记结婚?该官微回复道:“您好,还是要通过努力争取家长的同意,通过合法途径领取结婚证。”官微又补充了一句意想不到的拼音“暗语”,“凭身份证,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挂失户口本,补办一个”。这一串很萌的拼音回复一发出,立即引起网友围观。仅元旦期间,该微博就被转发7万多次,评论、点赞上万条。
相关工作人员应该意识到政务微博代表的不是一个人,一般的政务微博要维护好背后所代表的团队,政务微博能够把信息尽快地传递给老百姓,增加沟通的快捷性,所以政务微博一般不代表个人行为,代表的是政府形象。
要打造好政务官微,首先得有一个管理微博的小团队,来运营微博。第二,工作得有流程,遇到紧急情况应该如何去处置,不能够个人随意化。对微博运营者有一定的行为约束,不能随心所欲。必须通过工作流程,工作机制,相关的责任追究,这样政务微博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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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警务官微推送“执法禁拍照”引争议
5 月30日,一起暴力阻碍太原民警执法案件被误传为“警察打人”事件,警方执法现场视频经传播后引发网友对执法过程的质疑。对此,山西太原警方回应称,“民警依法传唤二人回派出所调查时,遭到当事司机等多名人员侮辱、谩骂、殴打,民警受伤,执法记录仪、手机被打落摔坏。”为一起因停车纠纷而引发的妨害公务案件。
官微援引条文“禁拍照”
新京报记者从截图上看到,“平昌公安”官微引用的法律条文显示,如果警察根据现场情况认为拍摄人员属于无关人员,且认为拍摄行为干扰了民警的正常执法,不服从警察命令,继续拍摄,那么就是恶意拍摄行为,就涉嫌触犯《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8条规定,人民警察可以口头警告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将违法行为人传唤至公安机关处理。
“平昌公安”的上述微博引起讨论。随后,该信息被删除。
律师称系“不恰当扩大解释”
有网友指出,平昌公安列举的法律条例,与围观公民拍照是两回事,既不属于公然侮辱警察,也不属于阻碍调查取证。至于以正在执行秘密公务为由不许拍摄,也完全站不住脚。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表示,警察法第三十五条指的是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据警情需要,要求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平昌公安据此称无关人员不得拍摄执法现场,属于对上述规定作出了不恰当的扩大解释,“显然不能据此称现场人员无权拍摄执法现场。只要拍摄与发帖者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触犯法律法规,就不应当被制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确有权维持执法现场的秩序,但不能把群众的任何行为都视为干扰执法,一味阻止群众监督的行为很不妥当。当然群众也需注意,力求拍摄视频的客观性,要对视频中的事实和真相,特别是传播到媒体或网上的视频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沈阳提醒,对于公民来说,在监督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避免妨碍公务执行和侵犯他人的隐私。例如在太原警方视频事件中,公民拍摄的画面不全,发布到网上经过广泛传播引起误解,而有时候将无关人员拍进画面,会对其他人员产生生活干扰。所以,信息披露过程中,需要谨慎,具体情况应就事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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