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的“牛栏山”酒。
案件判决:窝点老板熊某柱被判2年零3个月罚款7万元
2015年12月30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熊某柱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4年9月以来,熊某柱通过网络及废品收购站购买生产假冒“牛栏山”白酒的酒精原料、商标标识等包装材料及生产设备,分别存放于美兰区演丰镇新东村一民房、灵山镇茂俊天然气站仓库以及灵山镇多喜村一养鸡场制假窝点内。熊某柱将酒精原料自行调配勾兑后灌装牛栏山白酒瓶,并贴上假冒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注册商标标识制作“牛栏山”瓶装白酒,以约41元/箱的价格销售给他人非法获利。
熊某柱还交代,2014年12月,文昌一符姓老板向他购买过600多箱假酒,每箱价格为41元。分两次交货,每次都在海文高速路出口处现金交易,共计2万多元。2015年4月,他将150件假酒卖给了滨江路一郑姓老板。经调查,熊某柱被扣押已包装好的1130箱“牛栏山”陈酿白酒的非法经营数额为46330元,散装白酒非法经营数额为69968元。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熊某柱未经注册商标许可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16298元,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熊某柱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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