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今年的高温费暂不调整,标准依旧执行2011年的规定,即每人每月200元。从6月起发放,连发4个月(6月、7月、8月、9月)。江苏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对于室内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江苏则将发放权下放给企业自主决定。这里要提醒的是,高温津贴具有法律强制性,是一种对高温下劳动者的补偿,而清凉饮料是企业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企业不能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来冲抵高温津贴。
伴随着高温天气即将到来,“高温权益”保护等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的话题。尽管近年来各地相继出台了提高“高温津贴”政策,这对于劳动者来说都不啻为一种福音。但就现在情况看,最迫切的问题恐怕不是如何提高高温津贴标准,而是企业员工能不能如数拿到这笔津贴。这是因为,近年来,尽管有很多地方出台提高高温津贴的规定,但结果并不尽如人意。如5年前浙江省提高“企业职工高温费标准”后,在杭州只有不到一成的非公企业发放高温费,甚至还有员工因向企业索要高温费遭拒并被开除事件的发生。
不可否认,不执行发放高温津贴规定,表明一些企业主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低下,同时也凸显着国内相关法律的缺失。目前国内高温立法既含糊笼统又非常滞后,如《劳动法》规定,“在高温季节,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在国家安监总局、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出台制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之前,这方面最详尽的行政文本,是2007年6月初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在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随后,各地照葫芦画瓢也相继出台了类似文件,明确了员工在高温下作业必须补贴多少。
尽管目前行政规章对于高温的定义、用人单位的范围、高温津贴的内容等都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但高温津贴立法在一些企业管理者眼里仍然是一纸空文,他们千方百计、绞尽脑汁钻法律空子。究其原因还在于,一方面,相关主管部门只说不做,习惯于“文件关怀”,通常只是借助媒体对此“强调”一番,便没有了下文,根本没有把企业向员工发放高温津贴当作关乎民生的大事来抓;另一方面,政府在监管企业落实员工高温津贴待遇方面,缺乏问责、惩戒机制,对违规拒发高温津贴的企业,基本上无人过问、无人查处,所以也就更谈不上得到切实“贯彻落实”什么的。
有鉴于此,国家应切实加强对高温立法的重视,完善高温津贴发放的行政措施,弥补这方面的法律缺陷。如尽快出台相关正式法律,地方法规通过对国家法律的补充和配合来不断完善和改进高温立法,并对用人单位落实员工高温待遇,实行“高压”政策,加强执法力度,严惩违反规定的企业;对不能改善高温工作环境,又不支付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职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的应依法查处。从而让高温待遇真正惠及到每一个普通劳动者,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每一位劳动者真正能从国家高温津贴制度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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