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中午,贵阳市一名交警在查处无牌摩托车时,遭摩托车驾驶员陆雄及乘坐其车的哥哥陆松暴打,引起广泛关注。
6月13日,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陆雄及陆松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判后,两被告当庭向被打民警道歉,悔过。
庭审:陆家两兄弟当庭认罪
6月1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陆雄、陆松两兄弟被法警带进法庭。
公诉人指控,两名被告犯妨害公务罪,并当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视频资料等证据。
庭审中,公诉人强调,该案中陆雄驾驶的二轮车是以燃油为驱动方式,最大设计时速为80公里每小时,属于机动车范畴,依据我国“道交法”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公诉人说,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对于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依据“道交法”相关规定,交管部门可依法扣留车辆。
公诉人认为,两被告行为恶劣,应当予以严惩。但是在案发后,两被告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检方指控,两被告当庭认罪。
判决: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处二年零六个月徒刑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两被告均主动对被他们殴打致伤的谷警官表示了深深地歉意和悔意。“我们对不起谷警官啦!我们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深后悔,请求得到法院的从轻处理!”
两被告表示,当天在接受交警检查时,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在民警准备暂扣车辆时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采取了极端的行为,经过这段时间的反省和思考,他们对自己当天的行为非常懊悔,希望通过庭审的机会向当事交警表达深深的歉意。
南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陆雄、陆松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两人将依法正在执行公务民警谷某某推倒在地,并使用暴力实施殴打,情节恶劣,依法对两被告从重处罚。
鉴于两被告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陆雄犯妨害公务罪,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判陆松犯妨害公务罪,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对于上述判决,两被告表示不上诉。
-事件回顾:
3月8日凌晨,贵州省公安厅交管局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称3月7日13时许,贵阳市公安交管局二分局四中队民警谷某某在军区路口正常执勤时,查获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
在民警查处该车的过程中,驾驶员陆雄(男,19岁,持D类驾驶证,毕节市人,暂住修文县),与乘坐其车的哥哥陆松(男,23岁,毕节市人,暂住云岩区),拒不配合民警执法,进而动手殴打民警致其受伤。在群众的阻止下,两人才停手并被当场抓获。
经鉴定,谷某某因外伤致脑震荡、左侧颜面部挫伤,达到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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