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自己安放在海淀区夏霖园小区内的“铁皮盒子”被城管强拆,田某认为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行为不当,将其告上法院。北青报记者昨天获悉,海淀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城管的强拆行为没有获得区政府部门的批准,与法定程序不合,判决海淀城管局的强拆行为违法。
小区内“铁皮盒子”遭城管拆除
田某称,去年他在海淀区夏霖园小区2号楼和3号楼之间设置了一处建筑面积为7.20平方米的类似于车棚子的“铁皮盒子”。
2015年10月18日,他接到海淀区城管监察局马连洼执法监察队的电话,通知原告将放置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夏霖园2号楼和3号楼之间的铁盒子吊走,不吊走将会被拆除。
电话中,田某多次主张要求对方出示相关执法文件,但城管不予理会,因此田某并没有将铁盒子吊走。2015年10月20日上午11时,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城管将上述铁盒子拆除。后他多次找到对方要求出具相关执法文件,均遭拒绝。
田某认为,城管违反法定程序强行拆除他财物的行为严重违法,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城管拆除铁盒子的行政行为违法。
城管认为拆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起诉,海淀区城管监察局称,本案中被拆除的建筑物属于新生违法建设。2015年10月12日,海淀区城管监察局马连洼执法监察队接到马连洼网络化数据管理平台下派的违法建设告知单,在夏霖园3号楼4单元门前有新生违法建设行为。
经查,田某于2015年10月建设了铁皮结构、建筑面积7.20平方米的建筑物,田某没有出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5年10月12日,他们收到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出具的规划认定函,认定该处建筑物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5年10月12日,海淀区城管监察局马连洼执法监察队到达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并现场拍照取证。拆除前曾找到田某进行沟通,要求其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但田某未予以自行拆除。因此2015年10月20日,城管监察局按照规定,马连洼街道办事处组织城管、属地公安、居委会、物业等部门将上述违法建设予以拆除。
法院认定城管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须遵循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如应履行立案、调查、决定、送达等相应的法定程序。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城镇违法建设,应当在20日内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10%以下罚款。城镇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限期拆除决定及逾期未拆除的情况报告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
本案中,田某在夏霖园小区3号楼北侧建造的建筑物没有取得规划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海淀区城管监察局在上述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前,没有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也没有报经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即对相关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违反了法定程序,确有不当。
最终,法院确认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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