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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油加工生物柴油难销 民企告中石化垄断案重审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6-06-16 14:50

  作为云南最大的“地沟油”加工企业,民企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下称盈鼎公司)叫板石油巨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下称中石化),以“反垄断”之名,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将“地沟油”加工出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此案一波三折。从2014年1月提起诉讼,至今已两年半,一审时,盈鼎公司的诉讼请求得到大部分支持:昆明中院判决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将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后盈鼎公司、中石化及其云南分公司三方均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后发回重审。

  昨日上午,该案在昆明中院重审开庭。中石化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是否安全、质量是否过关成为庭审焦点。经庭审程序后,原被告双方再次同意调解,法庭宣布休庭后组织双方调解。在原审程序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法庭要求15日内给法庭回复,不回复则合议判决,最终双方并未调解成功。

  据悉,本案是云南省法院受理的首例垄断纠纷,也是全国石油系统涉及的拒绝交易纠纷首案。专家认为,此案开启了国内反垄断的新领域。而案件背后,也折射出地沟油变废为宝的道路坎坷、生物柴油产业的发展困境。

  案件历程

  “地沟油”变废为宝却找不到销路

  状告石油巨头“垄断”

  盈鼎公司是云南一家生产生物柴油的企业,致力于将地沟油变废为宝,加工成生物柴油。据该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公司建有年产15000吨生物柴油生产线。但是,企业自身无权销售,“油老大”拒绝交易,企业面临困境。

  2014年1月,该公司将中石化、中石化销售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下称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人民币。

  昆明中院2014年2月受理该案后,于同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总结该案焦点为:被告是否负有法定义务收购原告生产的地沟油制生物柴油;如有,该法定义务应当如何履行。被告是否具有垄断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4年12月,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驳回盈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盈鼎公司、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均不服判决上诉。盈鼎公司认为,由于没有石油销售企业上级公司的许可,下属公司不能自行调配和销售生物柴油。因此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一直拒绝销售生物柴油产品。一审判决中,只对分公司作出判决,却没有对总公司进行判决。也就是说,如果按照判决来执行的话,没有石油销售企业总公司的许可,下级部门是难以组织实施的。

  2015年4月22日,省高院公开开庭二审该案。庭上,中石化云南分公司等申请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龚炯、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主要起草人蔺建民出庭作证。

  2015年8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重审程序中,盈鼎公司将被告变更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和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下合称中石化)

  重审焦点

  盈鼎是否具有合法资质?

  昨日,民企盈鼎公司和中石化再次对簿公堂。相对于之前的庭审,此次双方围绕一些新的争议焦点展开交锋。

  “盈鼎公司无资质生产生物柴油。”一开始,中石化的代理人就提出,盈鼎不能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新的环境评价验收,因此其无合法资格和手续来生产生物柴油,那么让中石化收购的基础也就不成立。

  对此,盈鼎公司的代理人、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维镖表示,公司项目已在云南省能源局立项,经过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省产品质监检验研究院检验,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已具备在成品油零售终端销售的条件。而且,“我们诉请很明确,是将盈鼎公司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体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我们也不会要求中石化销售。”

  中石化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从法律角度看,中石化垄断的事实是存在的。”盈鼎公司代理律师陈维镖认为,由于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占据了昆明超过80%的销售终端,但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并没有销售资质,必须与成品油销售企业合作,而中石化拒绝从盈鼎公司购买生物柴油,是彻底的垄断行为。

  盈鼎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民企对央企第一次进行反垄断的尝试,完全是一种无奈的行为。他表示,中石化阻碍生物柴油进入消费市场,危及了类似企业的生死存亡。作为生物柴油生产企业,自身却没有销售权,生产出来的生物柴油,又在石油销售企业的垄断下,进入不了市场,完全是一种悲哀。但是这种悲哀,不是政府部门没有相关文件和政策支持,而是面对各种政策的支持下,处于“油老大”地位的成品油销售企业,却设置很多的门槛,将生物柴油企业排斥在外,完全是一种霸权下的市场垄断行为。

  对此,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代理人、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詹昊认为,分公司所做相关行为不构成《反垄断法》项下的拒绝交易。“《反垄断法》下的‘拒绝交易’行为须满足三个要件: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实施了拒绝交易行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违反《反垄断法》。”

  而本案涉及的争议产品为生物柴油原料BD100。BD100实质上就是脂肪酸甲酯,它具有多用途性,不仅可用于燃料的调和,还可用于其他用途,如用作工业锅炉燃料、生产化工产品等。它要经过调和成为B5后才能进入成品油市场。相对于成品油,它只是一个中间产品,和成品油并不是一个市场。也就是说,燃料调和仅为脂肪酸甲酯的部分用途,而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所在的市场为成品油销售市场,并不在脂肪酸甲酯市场,更谈不上在脂肪酸甲酯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对此,陈维镖认为对方是在偷换概念,应“一切以法律说话”。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也就是说,BD100就是成品油的一种。根据2008年的数据统计,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在云南的成品油市场占有份额达67%,已远远达到支配地位。同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致使盈鼎公司的生物柴油难以进入市场,生产陷入困境,造成巨大的损失。”

  生物柴油安不安全、质量有没问题?

  因在之前的审理中,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质量是否达标一直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昨日重审时,双方均出具了对产品的检测报告。盈鼎公司出具的一份检测报告显示产品达标,而中石化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产品不合格。

  “双方都取证,我们的整个检测程序是公正过的,因此我们的程序更为客观。”中石化一方表示,他们是在公证方的公证下,购买并检测过盈鼎公司的产品,从检测的几批次BD100质量指标上看,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质量存在问题,可能会对消费者及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如果我们贸然将盈鼎生物柴油纳入销售渠道,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

  对此,盈鼎公司代理人陈维镖表示,送检的产品是完全合格的,反而不知道对方的送检源是从哪里来的。而且,对方是在“混淆视听”。“我们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你们将我们生产出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销售体系,不合格的你可以不收购。但前提是,你要先开这个口子,要有这个收购的可能性存在。”他直接说:“不要总拿质量来说事儿,一句话,如果我们现在生产出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你们收不收。”面对他的直接,对方代理人也表示:“当然不能只看这个,还要看价格……”

  观察

  中石化将生物柴油拒之门外的背后

  事实上,早在2012年4月,省政府就出台《关于做好地沟油制生物柴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云南地沟油的去向是只能作为生产生物柴油的原料,统一交售生物柴油生产企业用于制取生物柴油,禁止用于生产食用油、饲料油,禁止跨省运输和流通。在这份文件中,云南省政府还要求中石油、中石化等企业配合做好生物柴油的销售工作。

  按照规划,到2015年,争取全省地沟油制生物柴油产量、应用量达到5万~10万吨,初步实现地沟油制生物柴油规模化、产业化。但目前来看,云南省的生物柴油产量还远不及预期。

  昨日,中石化在庭上给出了两个不予收购的理由。“不是我不愿推进生物柴油,是这些柴油让我们不放心。”他们说,之前在公交公司的试点中,混合出的成品油加在公交公司的车上就被认为燃烧不充分,发现了一些质量问题,才中断了推广。事实上,目前中石化在其它省份也都还没推广过生物柴油,因为中石化曾在海南8个县的加油站进行了试点推广,但问题很多:油会出现异味、杂质,出现发动机堵塞等等。

  另一个理由是:“生物柴油的比重和柴油不一样,用生物柴油混合后会出现差额,在试点过程中我们短短6个月就出现了2万元的差额,让对方补,对方不干了。”

  而盈鼎公司的代理人陈维镖却认为,中石化不愿意销售生物柴油的根本原因是国家对石油企业具有扶持政策。而如果调配生物柴油后,由于生物柴油是从“地沟油”中提炼出来,所以销售价均比普通柴油每吨低1000多元,柴油价格可降低达5%,国家对调配后的柴油销售将不再进行补贴,如此一来石油企业将损失很大的利益。

  “卖不卖生物柴油,中石化应该也是有着自身的利益考虑。”一位业内分析师指出,2013年中国生物柴油的产量为109万吨,而当年的柴油消费量约为1.7亿吨。从2012年以来,中国的柴油供给即呈现出宽松局面,如果销售生物柴油,会挤占中石油、中石化本身的柴油销售份额。另一方面,如果将生物柴油纳入到销售体系中,中石油、中石化还需要对仓储设备、加油站等设备进行增加或改造,无疑要增加更多的投入。

  另一方面,生物柴油作为燃料在实际的销售中也存在困难,生物柴油的价格比石化柴油便宜1000元/吨,但作为新产品,市场的接受需要一个较长过程,在加油站中如果和石化柴油价格一致,不具备优势。

  生物柴油产业的尴尬和困境

  此案中,中石化提出盈鼎公司并未提出交易邀请。对此,盈鼎公司觉得有些荒谬:“提了无数次了!”记者了解到,这个过程中,甚至政府多次介入仍无果。

  云南是一个贫油省份,几乎所有石油都依靠外省调运。另一方面,云南省的交通运输主要以公路为主,所以对柴油的需求量大于汽油,需求比例为3:1,为了解决柴油供给短缺问题,云南省计划将生物柴油打造为一项重要的支柱产业。在这样的背景下,盈鼎公司作为当地最大、也是目前唯一生存下来的生物柴油企业,得到了云南省政府的支持。

  盈鼎公司销售经理曹巍表示,在公司发现单独和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接触不畅之后,又多次委托云南省发改委、云南省能源局等行政部门和中石化云南分公司进行洽谈,中石化都称不能用外采油。

  渐渐地,云南省的生物柴油产业形成了一个尴尬的局面,一边是政府大力倡导,另一边是产品根本无法投放市场。刚吹起“春风”的生物柴油产业便这样直接进入了“寒冬”,不少“先驱”企业因此停产、倒闭。

  长期研究生物柴油的云南师范大学能源学院教授张无敌认为,和传统的石化柴油相比,生物柴油有几个优势:热效率比石化柴油高;含硫极少,尾气中不含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含量也比石化柴油尾气能减少约40%。“生物柴油量产后有多重社会效益:避免‘地沟油’‘泔水油’再次流向餐桌;改善柴油机尾气排放,改善雾霾;减少社会对石化柴油的依赖。”

  专家介绍,美国已普遍使用生物柴油,年产量超过300万吨;法国、巴西等国家要求柴油必须混用5%的生物柴油,而我国生物柴油产销长期停滞不前。

  云南省能源局协调和技术装备处处长李勤说,云南目前年生物柴油产能只有1.8万吨,而且并非实际产量,离此前制定的到2015年产量达5万至10万吨的规划目标相距甚远。

  业内人士呼吁,发展生物柴油产业,首先要解决生物柴油销售“卡脖子”的问题,还要解决原料供应不足的难题,此外还应完善政策配套。

  “现在国内大多数生物柴油企业的发展是举步维艰,这个案件无疑会对行业产生重要影响。”律师陈维镖告诉记者,如果云南盈鼎胜诉,将打破石油巨头拒收生物柴油的现状,成为生物柴油成功进入“两桶油”销售体系中的先行者。

  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执行会长张平认为,“第一案”的意义已经超出了官司本身,而是关系到能否推动我国生物柴油产业健康发展和市场良性竞争。

  开启能源反垄断大门 具有巨大示范效应

  此案被称为石油行业打响反垄断“第一枪”。此次盈鼎科技诉中石化,开启了国内反垄断的新领域。一审胜诉时,许多民企欢欣鼓舞,认为这很可能是打开能源领域反垄断的一道口子。专家认为,这会给同类企业以信心,案件将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

  根据国内反垄断的新形势,最高法2012年出台了相关规定,反垄断案件可以直接进行诉讼,法院应直接受理。然而在实践中,通过直接的司法诉讼实现反垄断目的的几乎没有。尽管我国近些年的反垄断,从无到有,从内资到外企,从私企到国企,从奶粉到液晶面板,从黄金到汽车等等,可谓丰富而全面。但到目前为止,尽管有不少舆论很多时候也把矛头反指向了国内三大石油垄断巨头,可真正以垄断对其诉讼的,可谓罕见。

  与汽车、奶粉等行业的反垄断相比较而言,能源反垄断面临更多的挑战和困难。尽管一直以来都颇为艰难,但能源垄断的局面正在逐步被打破。据了解,石油行业两大垄断巨头中石油和中石化目前都在不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以逐步破除垄断,能源行业破垄断或以改革先行。中石油的改革已经触及到全产业链,尤其是垄断已久的上游也开始松动。随着两大垄断集团改革的深入,石油垄断这块坚冰有望慢慢撬动。

  早在2014年2月份,中石化就对外宣布要率先推出油品销售业务引入社会和民营资本实现混合经营,授权董事长在社会和民营资本持有销售公司股权比例不超过30%的情况下,确定投资者、持股比例、参股条款和条件,组织实施该方案及办理相关程序。

  如今两年时间已过,中石化的改革速度可以说超出了业内预期。对此,中石化发言人吕大鹏表示,今年将继续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在体制机制创新的同时,积极探索多样化经营。

  在这样的背景下,此案的审判就颇有深意。

  业界认为,司法介入能够对垄断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起到有力的纠偏作用。这次,如果盈鼎公司胜诉,就有可能动摇成品油市场由中石化实行统一销售的传统制度,打破有可能阻碍正常竞争的玻璃天花板。

  记者 曹红蕾(云南信息报)

[来源:云南网] [作者:] [编辑:王善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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