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女子蒋兰发现了丈夫的一张银行卡转账凭条,追查得知丈夫转给海口的“小三”25万元。为此,蒋兰来到海口打官司,要追讨丈夫给出去的25万元。但是,海口龙华区法院、海口中院均驳回了蒋兰的诉讼请求。
蒋兰和樊军都是年过五旬的湖北人。1975年两人按照农村习俗结婚,婚后生了两个儿子,1995年9月在当地补办了结婚证。樊军由于工作原因,长期在海口居住生活。1996年,蒋兰与樊军发生纠纷后,樊军与田小芸在海口相识并长期同居生活。2012年5月31日,樊军转账25万元至田小芸账户中。几年后,蒋兰得知此事十分气愤,想要讨回这25万元。2016年1月,蒋兰将樊军和田小芸起诉至法院,要求田小芸向自己返还樊军赠与的25万元。
龙华区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的25万元系樊军和田小芸同居关系期间发生的往来款项,该笔款项应为樊军和田小芸同居关系存续期间财产。蒋兰主张该笔款项为樊军对田小芸的赠与,但其并未提供赠与行为的相应证据。龙华法院一审判决,依法判决驳回了蒋兰的诉讼请求。
收到判决书后,蒋兰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了上诉。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樊军和田小芸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且共同建房出租经营。对于樊军转账的25万元,虽然发生在樊军和田小芸同居期间,但蒋兰仅凭《银行卡取款凭条》作为樊军和田小芸无偿赠与的上诉主张,无法排除存在其它经济往来的可能性,既不能证明双方存在赠与合同的证明效力,也不足以证明樊军向田小芸无偿赠与25万元的事实。海口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妥当,并依法驳回蒋兰的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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