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8日下午,胡某(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昆明市人,无业)在青年路延长线绿化带内,先用斧子砍伤一名男子,又性侵犯一名女子,并抢走女子身上的30元钱。被其砍伤的男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警方介入后迅速将胡某抓获(2012年12月6日曾作报道)。6月22日,记者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过法院审理,胡某犯抢劫、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死刑。
此案经昆明市中院依法审理,确认胡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罪犯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在抢劫过程中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胡某在抢劫犯罪中使用斧头抢劫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经审,昆明市中院依法以抢劫、强奸罪,判处胡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胡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此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判处抢劫强奸犯胡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6年6月17日,罪犯胡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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