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本应报警和施救,一男子却因自己受伤离开现场。他在住院过程中委托他人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该男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缓刑三年。
2015年11月1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郑东驾驶的白色双龙吉普车,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景程小区北门时超速,与宋树驾驶的中华轿车自东向西行驶至此路段左转弯时相撞,事故造成中华轿车内司机宋树、乘客被害人陈昌受伤、乘客被害人刘婧严重重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东在没采取报警和任何施救措施情况下弃车离开肇事现场。当日16时50分左右,被害人刘婧被送进当地医院进行治疗。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郑东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树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昌、刘婧无责任。
次日下午,被告人郑东的妻子汤敏,通过电话告知辖区公安分局民警,称自己丈夫郑东交通肇事,现正在市医院住院治疗。当日,民警在市中医院将其查获。2015年12月3日凌晨,被害人刘婧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婧的继承人与郑东达成和解,郑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3万元,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万元,为此取得了被害人刘婧的继承人的谅解。郑东还赔偿被害人陈昌经济损失4万元,取得被害人陈昌的谅解。另查,被害人刘婧在抢救期间医疗费用为39万余元,已由被告人家属先行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东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后果,并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鉴于其委托其爱人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可减轻处罚;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结合上述从轻、减轻情节,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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