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人身意外伤害无记名保险新闻发布会暨全省见义勇为工作座谈会在海口召开。会上公布,2016年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人身意外伤害无记名保险制度实施。2016年,海南见义勇为人员意外身故赔偿金为每人60万元,意外残疾烧伤给付金最高60万元。
会上,海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会长肖若海对如何做好今后全省的见义勇为工作讲了四点意见。一是强化认识,进一步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强化责任,努力筑牢海南见义勇为事业发展的根基,完善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发展壮大见义勇为工作队伍、加强见义勇为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加大见义勇为基金募集力度;三是强化沟通,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四是强化与媒体、宣传文化部门及各级见义勇为部门之间的合作,不断扩大见义勇为的影响力。
海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现场签约,海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为投保人,人保海南分公司为保险公司。投保对象为在保险有效期间,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同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在抢险救灾、舍己救人和其他积极救助行为过程中遭受伤害导致伤残或死亡,经县(市)级综治办认定为见义勇为的人员。保险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16年保险给付金的限额及支付标准如下:
(一)意外身故赔偿金:每人60万元人民币。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所致死亡,保险人给付人民币60万元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烧伤给付金:最高60万元人民币。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见义勇为而遭受意外伤害烧伤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达60万元人民币,最低6万元人民币。残疾程度给付比例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三)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人民币100元/日。
最高限额:100元人民币/日×180日=18000元人民币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见义勇为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按实际合理的住院天数,每天补贴人民币100元,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
(四)附加医疗费用:最高6万元人民币。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见义勇为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机构进行治疗,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后按100%赔偿,但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的赔偿限额以不超过6万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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