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6月29日消息(记者刘杰 通讯员方茜 高琼芳)海南儋州男子郑某平故意在生产、销售的米粉中掺入硼砂、明矾以及苯甲酸钠(防腐剂)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记者29日从儋州市人民法院获悉,郑某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为了让生产的米粉起到增筋、收水以及延长存放时间的作用,郑某平在生产过程中添加硼砂、明矾以及苯甲酸钠等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并销售给儋州市木棠镇上的多家饭店。2016年1月12日、23日,儋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次对郑某平生产米粉的场地进行检查,对其生产的米粉进行抽样送检。经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郑某平2016年1月12日生产的米粉中含有硼砂13mg/kg、铝60mg/kg、苯甲酸钠0.37mg/kg;1月23日生产的米粉中含有苯甲酸钠0.7mg/kg,两次生产米粉的重量分别为600斤和700斤,均已销售。2016年1月23日,儋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依法查获郑某平的米粉生产场地,现场扣押硼砂、明矾、苯甲酸钠等食品添加剂。
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平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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