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传“20类‘奇葩证明’派出所不打算开了。”派出所不开的证明包括公民姓名、曾用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这是真的吗?就此,省公安厅表示,为确保两个文件出台后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工作实际、符合群众愿望,目前公安部等12部门就《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征求意见稿)》)等两个文件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信以后会逐步落实。
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和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特别是各类“奇葩证明”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经深入调查研究,公安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12部门就《意见(征求意见稿)》等两个文件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确保两个文件出台后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工作实际、符合群众愿望,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负责人介绍,《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列出了公安派出所不再开具证明的20类事项和应当或者可以开具证明的9类事项。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7月15日。
具体分为四大类情形
1、凡公民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9类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这9类事项包括: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公民民族成份;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2、凡居民户口簿登记内容能够证明的5类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这5类事项包括: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
3、对于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等6类事项,根据情形分别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使用部门核查,或者依法办理公证,对涉及公安机关职责的事项,公安机关给予必要协助。
4、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9类事项,如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注销户口、捡拾弃婴(儿童),因乘坐飞机、火车、住宿旅店需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等,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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