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秦公轩 记者 裴睿)前两天,南京一名女子在商场购物时捡到一部别人遗失的手机,当失主找到该女子时,她竟然矢口否认捡到手机而且态度蛮横。无奈之下,失主只能报警求助。民警带着证据找到捡拾手机的女子后表示,蓄意占有他人遗忘物也算盗窃。最终警方依法对她予以了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6月28日上午11点,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夫子庙派出所接到市民陆女士报警,称在商场购物时手机被他人拾取且拒不归还。接警后,民警迅速前往事发地开展工作。经民警询问得知,陆女士在商场结账后,手机落在了收银台。两分钟后她返回寻找,手机已经不见了。商场负责人了解情况后,调取了案发时段收银台的监控,从中发现了端倪。监控画面显示,陆女士结账离开后,排在她身后有一名年轻女子,瞥了几眼收银台上陆女士落下的手机,将自己的手机缓缓放回包里。女子边结账边张望,离开前顺手拿走了陆女士遗忘在柜台上的手机。
陆女士在商场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找到了当时拿走手机的女子陈某的联系方式。陆女士联系上陈某并说明来意,陈某态度十分强硬,悻悻地说手机谁捡到就归谁,想要回手机就自己来取。两人在电话中发生强烈争执,无奈之下,陆女士只好报警求助。了解情况后,民警拨通陈某电话,要求她立即归还手机。陈某不断强调手机是她“捡”的,面对陈某的强词夺理,民警严肃地警告她,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陈某的行为涉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已经构成盗窃罪,警方将依法进行处理。当天晚上,迫于压力陈某来到夫子庙派出所归还了手机。她本以为最坏的结果就是归还手机,没想到却因此违法了法律。目前,陈某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官点评 以盗窃罪立案更合法
警方表示,也许一些市民会疑惑此案警方为何会以盗窃罪来办理而不是侵占罪?其中最主要的核心问题在于手机是否处于脱离占有状态,虽然陆女士将手机遗忘在收银台上,但根据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原占有者丧失占有时,财物转移到建筑物管理者或者第三人占有,由于商场本身就是一定排他性的密闭场所,所以陆女士将手机遗落在了收银台上,它的占有状态已经转移到商场方面,由商场实现对手机的支配效应。从客观上不符合构成侵占罪要求的行为人原本占有财物或者财物脱离占有的要件标准,而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和平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显然,警方对此案以盗窃罪进行立案侦查更加符合罪刑法定的司法原则。“拾金不昧”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拾获遗失物时应尽快上交当地公安部门;若见他人遗忘物品,应及时提醒并归还。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