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7月1日消息(记者刘杰 通讯员孔凡勇 罗凤灵)“三年了,终于等来了公正的法院判决!当我们接到《民事判决书》后,全家人都非常高兴,感谢海南二中院公正司法,感谢法官秉公办案!”宋某的丈夫黄某感慨道。6月28日,老人宋某委托家属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赠送锦旗,感谢海南二中院依法公正审理老人因躲避危险车辆受到伤害而引发的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3年8月10日15时许,谢某驾驶一辆拖拉机正在道路行驶时,因刹车失灵致使车辆撞到路边房屋,在房屋附近摆摊的宋某为躲避拖拉机跑离现场时摔倒受伤,宋某摔伤后当天被送往海口某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17617.55元。经鉴定,宋某的身体构成十级残疾。
宋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谢某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此案因案情复杂,2013—2015年经历一审、二审后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重审认为,宋某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摔倒受伤的损害结果与谢某驾车撞到房屋的危险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对宋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宣判后,宋某不服,上诉至海南二中院。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为紧急躲避车辆危险而摔倒受伤的损害结果与谢某驾车撞到房屋的危险行为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宋某逃离现场躲避危险时,也有义务注意安全,避免摔倒,故其采取避险措施时摔倒受伤属于紧急避险过当。对宋某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宋某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谢某承担20%的次要责任,遂判令谢某向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3523.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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