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永平放火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马永平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永平犯放火罪,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向马永平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告人马永平的辩护律师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2016年6月15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出示了相关证据,马永平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马永平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永平因与他人水暖工程款纠纷,意图在公交车上或其他公共场所纵火泄愤,制造影响。2016年1月5日6时30分许,马永平手提装在不透明塑料袋中的两桶汽油,从宁夏贺兰县马家寨公交车站登上开往银川火车站的宁A22870号301路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贺兰县金盛国际家居东侧路段时,马永平用打火机点燃汽油,车内瞬间燃起大火,致17人当场死亡,33人不同程度受伤,公交车完全烧毁。后1名乘客因特重度烧伤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放火后,马永平从公交车驾驶座左侧的车窗跳出逃走,当日下午16时20分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永平故意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致18人死亡、32人不同程度受伤,公交车被完全烧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马永平为实现个人经济利益,无视国家法律,置无辜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于不顾,事先预谋、精心准备,选择在人员密集的公交车上放火,证实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被告人马永平的犯罪行为致使大量无辜群众伤亡和公共财产损失,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其归案后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亦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依照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马永平当庭表示上诉。
被告人的近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等各界人士共六十余人参加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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