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通讯员范晓玮摄。
海口网7月8日消息(记者刘杰 通讯员胡坤坤 )7日下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此案系海口中院全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以来,适用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审理的涉及人数最多的一案。
2012年7月份开始,王某松、王某安在海口从事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活动,二人租赁海口琼山区尾丹村一层房间作为储藏假冒伪劣卷烟仓库。王某松联系外省生产假冒伪劣卷烟厂家,以极低价购进假冒伪劣卷烟至海口后,王某松、王某安联系海口市内浙江籍同乡经营的烟草零售点进行售卖,从中赚取差价。
海口中院判决王某松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王某安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其余33名被告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缓刑至七年九个月有期徒刑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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