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起诉的海南省首例代替考试罪案,琼山区法院判决两名被告人代替考试罪罪名成立,判处两名被告人罚金各人民币2000元。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将替考行为入刑后,海南省起诉的首例替考入刑案。
2016年3月上旬,被告人符某和吴某某经QQ聊天得知被告人符某礼即将参加高考,三人经协商决定由符某代替符某礼考立定跳远,吴某某代替符某礼考100米短跑。2016年3月20日上午7时30分许,符某礼携准考证进入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海南师范大学操场普通高考体育考场内,符某礼即从操场围墙一个小铁门将准考证依次交给吴某某、符某进入操场待考。当监考老师对排队候考的考生核实完毕后,吴某某即上前代替符某礼参加体育科目100米短跑后离开现场,符某在代替符某礼考立定跳远第二跳时被监考老师当场抓获。监考老师通知符某礼的带队老师到主席台,带队刘老师叫几名同学帮忙找符某礼,随后,符某礼在一名同学的陪同下到主席台交待其犯罪事实。2016年4月1日9时许,吴某某主动到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忠介派出所投案自首。后移送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琼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吴某某为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决定对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对符某礼、符某依法提起公诉。最后,琼山区人民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符某礼、符某罚金各人民币2000元。
琼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这起海南省首例代替考试罪案被判刑,不仅严厉打击了涉考犯罪行为,还进一步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公正,是对违反诚信,组织作弊行为人的最有力震慑。同时提醒考生们应洁身自好,做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勿让自己的人生染上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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