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面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指出,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消极对待行政应诉、干预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行政应诉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有的还较为突出。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意见》对行政机关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一是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二是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三是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四是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五是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意见》强调,要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同时发挥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要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不断规范行政行为,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意见》要求,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要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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