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记者从呼和浩特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犯罪嫌疑人艳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2016年6月20日晚21时许,被害人陈某某、母亲李某某、儿子梁某像往常一样出外散步回来,快走到小区西门口时犯罪嫌疑人艳某开车出来,从监控录像显示犯罪嫌疑人艳某当时驾车行驶的速度很快,被害人陈某某下意识的抓住了儿子梁某以躲避车辆。
据被害人陈某某陈述,,犯罪嫌疑人艳某向左打轮后将车停下后下车用拳头推了一下被害人陈某某,陈某某欲上前记住犯罪嫌疑人的车牌号,犯罪嫌疑人艳某又用拳头打了被害人陈某某,此时的陈某某抓住了犯罪嫌疑人艳某的车前保险杠,犯罪嫌疑人艳某见状又将被害人陈某某摔在地上,并对被害人陈某某拳打脚踢,被害人的母亲李某某用手里拿着的背包抡打犯罪嫌疑人艳某,也被犯罪嫌疑人艳某推向一边,将被害人陈某某和其母亲李某某推到一边后,犯罪嫌疑人艳某上车准备驾车离开,此时的被害人陈某某再次从地上爬起来抓住车的前保险杠,犯罪嫌疑人艳某没有顾及到抓住保险杠的被害人,仍将车前后开动,向后倒车时将被害人陈某某拖行了十几米,后又下车将被害人陈某某甩开,开车逃跑。
6月21日被害人陈某某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53医院,诊断为胸部、面部、右肘关节、左手、双侧髋部、双侧膝关节、右侧踝关节、双足软组织损伤,并有脑震荡。
经侦查机关调查,犯罪嫌疑人艳某曾于2011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且案发当天犯罪嫌疑人艳某驾驶的车辆属于报废车,车牌也为假牌照。
犯罪嫌疑人艳某在住宅小区门口公然殴打妇女,以强凌弱,行为恶劣,并引起了较大的负面社会影响。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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