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防城港一名尚在哺乳期的妇女竟将毒品藏在自己仅有几个月大的女儿身上,利用婴儿作掩护伙同另两名男子运毒,最终落网。防城港市中级法院17日披露,该院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两名男子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年,该女子因尚在哺乳期被取保候审另案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黄某驾驶一辆皇冠小轿车搭乘唐某与同案人梁某(另案处理)从防城港出发前往广西灵山县,由梁某支付车油费和过路费。次日凌晨三被告人到达灵山县城后,入住在灵山县某酒店某房间。随后,梁某叫来他人在该房间多次吸食毒品并商谈毒品交易相关事宜。3月21日晚23时,梁某、黄某、唐某三人驾驶该皇冠小轿车携带毒品离开灵山县返回防城港市,3月22日凌晨4时许,途经防城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
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梁某抱着的婴儿身上搜出用一黄色铁盒装的2包可疑毒品,净重分别为66.8克及58.4克;从小轿车后排座位搜出用黑色塑料袋外包装的可疑毒品1包,净重300.1克;从该车副驾驶位脚垫下搜出可疑毒品1小包,净重1.1克;从被告人唐某身上搜出可疑毒品1小包,净重0.8克。
经检验鉴定,所缴获的可疑毒品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巴比妥成份。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8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出狱后其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两次。被告人梁某有多次吸毒被处置和被强制戒毒记录,2015年3月22日其因涉嫌运输毒品被抓捕后,期间又生育一小孩,目前因尚在哺乳期被取保候审。
防城港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仍参与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某受人雇请开车,被告人唐某随车,二被告人均为受他人指使,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扣押在案的皇冠小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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