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拥6000万元财产的王先生现在过得很煎熬,由于法院对其施行财产保全,导致他身欠外债、有钱还不了,每个月不得不背负四、五十万元的利息。13日上午,他认为,这一切都是源于东莞一家担保公司的恶意诉讼。
对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回应称,是否恶意诉讼,法院要根据诉讼过程中双方的陈述情况、举证情况等作出判断。“如果发现当事人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将依法驳回其请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缘起:股权转让半年仍成被告
王先生今年51岁,原本生活富足的他,却被一个官司搞到心力憔悴。据其介绍,官司的原告是东莞市的一家担保公司,对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在2014年3月代被告一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鸿公司”)向民生银行代偿了1857万元款项,起诉要求支持代偿款和违约金6872万元。
“我作为被告二与其他四个被告只是曾在2011年,就祥鸿公司的贷款向民生银行提供过保证担保,跟担保公司并没有直接产生任何法律关系,可对方却在本案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我价值6000万元的财产,并得到了法院的采纳。”王先生认为,担保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恶意诉讼。“我和这家担保公司之前存在过节,他们知道我现在借有外债,每个月的利息就高达四、五十万元。”
王先生已多次前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对自己的财产保全。
王先生深陷的这个官司是否属于恶意诉讼?市第一人民法院表示,“是否恶意诉讼,法院要根据诉讼过程中双方的陈述情况、举证情况等作出判断。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法院经过审理后将通过判决的形式作出最终认定。”
法院:恶意诉讼或被追究刑责
如果企业因恶意诉讼造成了经济损失,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法院又有没有什么措施来防止恶意诉讼呢?市第一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告诉羊城晚报记者说,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对恶意诉讼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将依法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还专门增设了“虚假诉讼罪”,以刑罚威慑和制裁虚假诉讼。
市第一人民法院称,在实践中,法院立案阶段有诉讼风险提示,告知当事人参与虚假诉讼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审理中对有虚假诉讼苗头的案件,将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的取证力度,以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因恶意诉讼造成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等司法程序保护自己的权益,或者向虚假诉讼行为人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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