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激励机制不足、分配模式较为单一、从业人员薪酬待遇较低等现状,民政部14日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为我国社会组织“量身打造”薪酬管理制度,明确了社会组织薪酬标准,并对社会组织薪酬兑现、规范薪酬管理、薪酬正常增长机制、社保公积金缴存机制、薪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等方面内容提出规范要求。
根据《意见》,社会组织对内部薪酬分配享有自主权,其从业人员主要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薪酬一般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等部分构成。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和核心人才倾斜,对社会组织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从业人员,要加大激励力度。《意见》特别提出,对市场化选聘和管理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结合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其薪酬水平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同时,社会组织应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并将其纳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策事项中,一经确定,应由社会组织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应根据薪酬管理制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并严格按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不得超提、超发薪酬。
据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党委副书记胡振全介绍,改革开放以来,大多数社会组织建立了以岗位为基础的薪酬管理制度。随着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我国社会各阶层收入的分配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结构也在逐渐发生变化,公务员编制、事业编制、社团编制和劳动合同制并存,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和志愿者同列,我国大多数社会组织现行的薪酬制度与经济结构和经济运行不相适应的状况逐渐凸显,如激励机制不足、分配模式较为单一、从业人员薪酬待遇较低、薪酬体系建设较为滞后及政策法规保障缺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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