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走到今天这一步,完全是我咎由自取,后悔也来不及了,希望法庭能够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从轻发落。”庭上被告栗某流下悔恨的眼泪。15日,记者从浙江丽水青田县人民法院获悉,一金铺商贩因禁不住利益的驱使收了“客人”盗窃来的白金,最终他还是为自己的“一时贪念”付出了代价。
在金钱利益的诱惑之下,一些立场不坚定的人往往会作出让自己后悔的事情。为了占点便宜而触碰法律高压线,亲手将自己送进了班房。现年28岁的粟某是湖南人士,一直以为还算一个比较本分的商人,在青田经营着一家小金铺,然而因为一起看似普通的交易买卖,却让这个老实本分的商人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事情还得从四年前说起。2012年1月7日,粟某一如既往地坐在店内等待着客人上门。时间一晃到了晚上。正当栗某准备关门收摊时,孔某、罗某两人神色匆匆地来到了店内,表示想卖点“好东西”。几人交流片刻后,粟某明白了摆在桌面上的40克白金首饰实际上是眼前两位“客人”偷窃得到的。粟某本身是开金铺的,当然明白白金是比较贵重的金属制品,但他也知道一旦收购了这些来路不明的财宝,自己就违反了法律,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是选择报警,还是收下这些价值连城的白金。犹豫了许久的粟某最后禁不起眼前利益的趋势,以一万元的价格收购了这40克的白金。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白金盗窃一案很快就被破获,当时涉案人员都一一被抓获,而粟某收购白金一事也很被暴露出去。2012年2月,青田县公安局将粟某抓获归案并依法被取保候审,然而在此期间,也许是害怕担当刑事责任,粟某于2012年6月逃脱。在多次传唤拒不到案后,青田县公安局进行上网追逃。
或许是因为良心受到了谴责,或许是厌倦了数年的潜逃生活。2016年4月18日,粟某最终还是主动投了案,并退出了赃款人民币10000元。
日前,青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青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粟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其被抓获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现虽主动投案,但不能认定为自首;鉴于自愿认罪,且主动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以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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