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高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专题研究《关于推进海南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改革试点方案》,决定遵循就近管辖、就地审理的原则,在全省法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中配套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改革。
根据改革试点方案,我省法院将以河流入海口所属行政区划为标准,在我省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宁远河、陵水河五大河流域流经市县试行环境资源案件分别由海口中院、省一中院、省二中院、三亚中院、陵水法院5家集中管辖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在鹦哥岭、霸王岭保护区先行试点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专门管辖,由省二中院专门管辖;在海南五大河流域和两大自然保护区集中管辖范围内的各市县人民法院设置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点,建立巡回审判联络保障机制,配置环境资源巡回审判车,配备移动审判信息化设备,尽可能在污染损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就地办案;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聘请调解专员,采用多种方式化解环境资源纠纷;逐步推行环境资源审判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归口审理。
同时,实施改革试点的法院还将结合省情依法审理“四大类”环境资源案件,包括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涉气候变化环境资源案件、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试行诉前禁止令制度,符合法定情形的,先行禁止实施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探索开展修复性司法,凡有可能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要在判令环境破坏者承担赔偿责任或处以刑罚的同时,责令其恢复原状、修复生态。
据了解,今年2月,全省法院院长会议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要求,全省法院要立足审判职能,借力司法改革,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全面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促进海南科学发展、绿色崛起。随后,海南高院专门成立调研组,先后走访省国土资源厅、海洋渔业厅、生态环境保护厅、水务厅、林业厅等单位,前往三亚、琼海、儋州等地进行实地调研,较为全面地掌握了我省环境资源保护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借鉴省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开展我省环境资源跨区域审判等加强海南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工作方案。
省高院表示,此次环境资源审判试点改革,是海南高院贯彻落实海南省委以创新为引领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全省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强化良好的生态是海南的“生命线”,着力巩固环境质量,推进海南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为生态立省战略实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相关链接:
海南培育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 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