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7月17日消息(记者光明 实习生谭佳佳)经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7月25日起,海口市辖区范围内的不动产实施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已依法颁发的证书与证明继续有效。
海口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海口市住建、林业、海洋等部门承担的登记业务划转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为此,须对各相关部门的业务系统进行改造升级、调试。为了做好不动产登记统一发证衔接工作,7月22日全天暂停受理房产、海洋、土地登记业务。
自2016年7月25日起,海口市辖区范围内的不动产实施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原已依法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他项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等证书与证明继续有效。如不动产权未发生变更或交易,可不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海口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我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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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换发补发登记等;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仍由原发证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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